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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恋爱期间赠与汽车,分手了能要回来吗?

发布日期:2015-10-13    作者:张静律师
李先生邂逅了在酒店工作的张小姐,两人一见钟情。后李先生为了讨得张小姐的欢心,花31万元买了一辆轿车,登记在张小姐的名下。后两人关系闹僵。由于李先生在用这辆车,张小姐告到法院,要求李先生返还车辆,法院判决李先生还车。
至此,两人关系彻底破裂,从此分道扬镳。过后,李先生又起诉到法院,称张小姐不当得利,要求对方返还车款31万元。
法院开庭时,李先生称自己之所以将车登记在张小姐名下,是因为买车需要贷款,而银行要求买车人必须在该市有产权房,自己没有,需要借用张小姐的名义办理按揭贷款手续,所以才将车的所有权登记在张小姐的名下。但张小姐认为,这车就是赠与自己的,并非是借名办按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先生自愿将车登记在张小姐名下,由于买车时两人特殊的身份关系,不能排除李先生存在赠与的意思表示,李先生不能证明张小姐是不当得利。既然车的所有人是女方,车就属于女方。恋爱期间,花钱买女友欢心,属于无偿赠与,所以女方没有还车、还钱的义务。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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