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龙华律师 逾期交货承运人责任 运输损失的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15-10-20 作者:110网律师
2.某商场的请求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吗?为什么?
【案例】2015年中秋节前,北京某商场从广州订购了价格不等的月饼5000盒,准备充实节日市场,创销售、盈利新记录。9月16日,某商场在广州火车站办理托运事宜,运费为7925元,广州火车站当日承运,运期为8天,预计24日可以抵达北京火车站。后因中途耽搁,该货物延期10天,即于10月3日才到达 北京火车站。因中秋节已过,某商场月饼销量骤减,尚有大量积压,损失近4万元。某商场要求承运部门赔偿经济损失58000元,但承运部门只同意给付逾期违约金。为此双方诉至法院。
【解析】运输损失的赔偿责任
1.在本案中,承运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至目的站交付收货人,属于逾期交货。根据《合同法》和《铁路法》的有关规定,承运人应当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即向收货人交付逾期违约金。
2.至于收货人的其他损失,不能由承运人负责。这是因为在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责任范围只是对运输货物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义务,即使本身的价值因逾期造成季节性减价,其差价部分也不应由承运部门承担。因此,本案中某商场的请求不能完全得到支持,它只能获得承运部门赔付的逾期违约金
律师意见:针对这种情况,律师建议签订运输协议时,将逾期交货违约责任直接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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