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司法考试商法复习考点: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发布日期:2015-10-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1、无股东会
→必须设董事会和监事会
2、董事会
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董事会行使股东会职权,但是三分之二表决权决定事项需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
兼职禁止义务(相对禁止)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3、监事会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体现对国有资产监管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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