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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法院一审能否受理刑事自诉案

发布日期:2008-07-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2002年10月3日,被告人张立与李明因买鸡之事发生口角,被李明打一拳,张立越想越气,便回纠集张田、王山找李明报复,三人便冲上去殴打李明,其中张田、王山各打中李明一拳,李明见状逃跑,张立便持刀追上去刺中李明背部两刀。李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检察院以张立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向某中级法院提起公诉,对张田、王山不追究刑事责任。被害人家属也向中级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刑事自诉,要求追究张田、张立、王山的民事责任和张田、王山刑事责任。此案焦点是中级法院能否受理刑事自诉﹖一种观点认为中级法院不能受理。理由是,1?敝屑斗ㄔ菏芾淼囊簧蟀讣?应是: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案件。由于本案中张田、王山行为均不属中级法院管辖案件范围。因此,如受理有违级别管辖。2?备?据最高院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三条规定,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在港、澳、台居住的中国公民或者其住所地是在港、澳、台的单位的,由犯罪地的基层法院审判。虽然,此条解释未对双方居住在中国的中国公民作说明,但根据“当然解释”来理解,也可以适应用于双方均在中国居住的中国公民。因此,自诉案应由基层法院受理。

    另一种观点认为中级法院应受理刑事自诉与公诉案件一并审理。笔者持这种观点。理由如下:自诉案件的范围有三种:一、刑事诉讼法规定:??1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 被告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本案的刑事自诉属于第3种,对于自诉案件《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应由哪一级法院审理。二、中级法院受理此案并不违背级别管辖。1关于第3种自诉案件的量刑幅度,《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说明,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也没限定量刑幅度,在理论上是存在判死刑、无期徒刑的可能。如黄某杀人,公诉机关认为属于正当防卫而不起诉,如被害方提起刑事自诉,法院受理后,认为不是正当防卫,就存在判死刑、无期徒刑的可能。因此,将刑事自诉一律理解为量刑底,应由基层法院受理是不妥的。2中级法院对自诉案件有管辖权。最高院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194条规定,被告人实施的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分别属于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审理公诉案件时,对自诉案件一并审理。也就是说只要公诉案件属中级法院受理范围,中院就可以审理其中的自诉案件。3?弊罡咴褐葱小缎淌滤咚戏ā啡舾晌侍饨馐停?第5条规定,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法院管辖。本案中张立与张田、王山共同对被害人李明实施伤害,只要张立的行为由中级法院审理,那么同案人张田、王山也应由中级法院审理,中级法院应对刑事自诉立案受理。三、从诉讼效益来看,本案被害方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审理时就要分清共同致害人的行为后果和民事责任。如要求原告人另向基层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不利于此案的整体处理,且造成讼累,有损诉讼效益。四、如何理解最高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三条。笔者认为全国人大立法效力高于司法解释,鉴于此条规定是对人大立法的限制,且与最高院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5条、194条发生冲突,应予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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