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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解除约定了有服务期限的合同需要支付违约金吗?

发布日期:2015-11-02    作者:都燕果律师
      劳动者解除约定了有服务期限的合同需要支付违约金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在实际生活中,不少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都以上岗培训为由,约定了服务期。若劳动者中途离职需要支付用人单位几千元的违约金。这一条款,看似大大限制了劳动者的公平就业、自主就业的机会,出于对彼此的尊重,确保岗位的稳定性等因素,法律对此提供了相应的依据。但也不要认为,只要中途离职就需要支付违约金。
  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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