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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诉霍州市某医院医疗过错陈述

发布日期:2015-11-08    作者:李海律师
医疗过错陈述词
 
尊敬的各位专家:你们好
   现我将杨某之子樊某在霍州市**医院医疗损害事实向各位专家陈述如下:
患者杨某,女,28岁,家住灵石县南关镇某村,因停经9月,下腹痛2小时而于2010129日入住霍州市**医院。入院诊断:宫内孕40周,孕21LOA,巨大儿。129425分自然分娩一活男婴(樊某),婴儿出生后即出现右上肢活动受限。出院诊断:宫内孕40周,孕22 LOA,巨大儿。201012119时因右上肢活动受限就诊于山西省儿童医院,诊断为右臂丛神经损伤。又分别于201115日,2011212日和2011314日三次入住山西省儿童医院康复科,诊断为:右臂丛神经损伤。,山西省儿童医院磁共振2011215日诊断意见:颈7平面椎管内右侧神经根走行区异常性号影,符合右侧臂丛神经损伤病变。右侧臂丛神经损伤诊断明确。201144日入住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普外科,入院诊断为右产瘫,46日行麻醉下右臂丛神经探查修复术,手术顺利。患儿自出生后右上肢活动受限一直未见明显恢复,我方认为患儿樊程栋目前的损害后果与院方在诊疗过程当中的过失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理由如下:
第一、院方在对孕妇杨某的诊治过程中未尽到一个善良管理人的义务,对孕妇检查不够全面,对胎儿大小评估严重不足,未采取适当分娩方式,最终导致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
1、在病历当中,我们可以看到胎儿出生前最后一次B超检查的时间是20101130(距生产之日还有9天),检查参数只有双顶径、股骨长等,并未见到腹围等重要的估算胎儿体重的参数,以至于院方在客观上不能使用多项指标综合来评估胎儿大小。在产前,院方也未复查B超,未认真评估胎儿大小。我们从产科检查所得宫高38cm)腹围120cm)的数据,可以看出大于140,这时提示胎儿体重较大,最终,胎儿出生时体重为5200g印证了这一事实。此次B超送诊医师和杨某的住院的主治医师是同一人--杨某某,院方医师对此却未能引起足够重视,未积极建议孕妇选择进行剖腹产,以至于自然分娩出现肩难产,导致患儿右臂丛神经严重损伤,与胎儿目前损害存在因果关系。
2、在整个就诊过程当中,最让人难以理解的是,孕妇住院后,主治医生杨某某却告知孕妇胎儿可以经自然分娩而产出,其自信认为孕妇产道没有异常,胎儿可以自然分娩,不需要剖腹产。殊不知巨大胎儿即使以正常胎位,正常产力,通过正常产道也会遇到困难,其危险主要是肩难产和由此产生的产伤,需手术助产。作为一名从事妇产临床工作多年的医生,竟忽略了这一基本的医学常识,正是由于其过于自信的主观心态而导致这一后果的发生,同时也严重的侵害患方的选择权。
3、医方在生产过程当中遇到肩难娩出时应及早行阴道侧切。《临床妇产科学》365-366页关于巨大儿的接生中写道“接生者应特别警惕可能出现肩难产,足够大的会阴侧切和做好新生儿复苏准备是必要的”然而,在本次生产过程当中医生没有采取任何预防肩难产的治疗措施(包括阴道侧切),足以可见医方对孕妇的特殊情况,未给予足够的重视,没有尽到一个善良管理人的义务,因此与胎儿出现的臂丛神经损伤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4、形成巨大儿的主要危险因素包括:孕妇糖尿病、肥胖、多次分娩、孕妇饮食过多且活动少。本案病历当中对孕妇体重未做任何记载,实际情况是孕妇当时较肥胖,体重150斤,且是二次妊娠,已具备巨大胎儿的危险因素。
5、臂丛神经损伤是新生儿周围神经损伤最常见的种类,按损伤部位分为上臂型,前臂型和全臂型。全臂型神经损伤多发生于产伤。本案患儿属于全臂型。
医学依据:
1、《威廉姆斯产科学》第20版第897页中写道:巨大儿是新生儿体重大于4000g
2、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临床妇产科学》第538页对预测胎儿体重一般采用BPD(双顶径)和AC(腹围)联合法来推算,而且较为准确,目前大多超声仪器中都带有这些参数,使用十分方便;还有另外一种方法,公式如下:胎儿体重(g=900*BPD(cm)-5200
3、中华医学会超声医学分会编写的《产科超声检查指南》中明确规定:中、晚期妊娠常规超声检查的检查项目中包括腹围这一指标。
4、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临床妇产科学》第486页臂丛神经损伤可在肩难产时过度向侧方牵拉胎头产生。
5、《威廉姆斯产科学》第20版第1046页中也有同样的观点:在本书的900页中巨大儿的合并症—肩难产“妊娠合并巨大儿时胎儿肩难产和伴随永久性臂丛麻痹是值得考虑的重要问题。·····巨大儿时这种危险性相对大大增加,而选择剖宫产这种损伤很可能避免。”
6、人民军医出版社《难产的诊断与处置》第20页认为:巨大胎儿即使以正常胎位,正常产力,通过正常产道也会遇到困难,其危险主要是肩难产和由此产生的产伤,需手术助产
7、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临床妇产科学》第574页认为剖宫产的指征之一是巨大儿
8、人民军医出版社《难产的诊断与处置》第20页写道:腹部检查时宫高(cm+腹围(cm>140cm常提示胎儿体重较大。
第二、关于病历当中的自然分娩知情同意书的说明。
在新生儿出生后,即出现右上肢活动受限的状况,然而,经治医生为隐瞒自身诊疗过失却向家属隐瞒病情,即在新生儿出生当日做了X检查,结果示:右上肢诸骨未见异常后,告知家属没有事,在出院之时签了自然分娩知情同意书,写了“要求自然分娩”的字样来规避自身的责任。首先,我们要说明的是该知情同意书签署的时间不是在分娩之前,而是孕妇分娩后(这时小儿已出现了损伤);其次、主治医生对诊断为巨大儿的孕妇并没有建议进行剖腹产手术;再次、分娩知情同意书当中的“要求自然分娩”,并非原告父亲的真实意思表示。请问,在此知情同意书当中,医生建议过剖腹产手术么?要求家属签分娩知情同意书当中的“要求自然分娩”,其中院方的用意是不言而喻的。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医方人员在为患者诊治的医疗活动中,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且明显造成了患者残疾的后果,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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