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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地产律师办理的一件买卖二手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获得赔偿的案件

发布日期:2015-11-11    作者:靳双权律师
    房产律师提示:购买二手房尤其容易出现质量问题,根据《合同法》第111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手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一起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案件情况:
    20145月李先生购买了北京某开发商开发的北京海淀区的一套精装修的房屋,20153月领到钥匙并搬进了新房,一开始李先生觉得房屋既漂亮又舒适,一家人很高兴。但是好景不长,住进新房不到半年房顶出现了大面积的脱落,严重了正常的生活,李先生多次和开发商交涉,开发商的回答均是称房屋顶层脱落的原因无法查明,不应认为开发商就存在过错并拒绝维修。
  无奈之下,李先生经朋友姐上哦找到我,我了解了一下案件情况,建议其将开发商诉至法院以及要求对方赔偿相关损失。
    庭审过程:
     李先生同意了我的建议,我们将开发商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赔偿我方因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给我方造成的相关损失共计三十万元。
    当庭提交的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照片、勘验记录等证据予以佐证。
   被告辩称:我们认为房屋脱离的现象无法证明与我公司有关,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同意赔偿。
 
   法院观点与裁决:
 
   一、李先生和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
   二、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对所卖出的房屋在保修期内应当承担修复责任。被告明知涉案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扔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故应承担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
   三、因此,本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开发公司赔偿原告李先生相关损失费用共计三十万元。
 
 
   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解析:
 
   一、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开发商是否在合理期限内承担房屋的瑕疵责任?李先生和开发商签订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合同,李先生支付价款,房地产开发公司就应该在合理的期限内保证房屋没有质量问题。
  二、 一般居住房屋的产权有效时间为70年,而本案中房屋李先生刚居住半年就出现了问题,房地产开发公司显然构成了违约,应该承担修复的责任,并承担李先生的损失。
   三、 在约定的保修期限内购买二手房出现质量问题后,买主有权要求卖主承担修理、减少价款等违约责任。因此购房者在和二手房房主签订买卖合同时,一定要注意房屋的质量保修期及违约责任,特别是精装修的房屋,还要约定装修的保质期,如果没有约定可以补充协议的形式作出明确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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