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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故意杀人案刑事附带民事代理意见

发布日期:2015-11-13    作者:110网律师
刑事附带民事代理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害人父母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代理人参与刑事诉讼及附带民事诉讼。开庭前,我仔细研究了本案卷宗,认真分析了本案的证据材料,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被告人XXX故意杀人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对被告人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
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公诉机关有关证据出示和质证,被告人XXX犯故意杀人罪的罪名成立,且被告人杀人实施的手段残暴、凶狠,杀人犯意直接、明确,犯罪前的准备充分、周密,其行为具备直接故意杀人罪的所有特征。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被告人XXX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有预谋的在光天化日众目睽睽之下,手持管制刀具对手无寸铁的弱女子公然行凶,对其喉部连砍数刀,刀刀致命,被害人当场鲜血迸流,现场血迹长达十米,致使被害人当场死亡。被告人XXX气焰如此嚣张,情节如此恶劣,手段如此残忍,连周围市民和行人都极为震惊和恐慌。被告人XXX犯罪手段、情节、所造成损害及犯后态度等,均显示其恶性重大之极,性格如豺狼一般凶残无情,且犯后毫无愧疚之意,恶劣至极。从被告人事前踩点,事发当天蹲守,到行凶时的冷血,杀人后对围观市民的驱离以及不达杀人目的不罢休两把刀具的犯罪准备,被告人XXX如此视生命如儿戏,天理不容!悲剧的发生震惊了省会郑州,震惊了河南,其行为严重引起社会恐慌,已经达到不杀不足以维护法律权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程度。
本案被告人XXX平时不务正业且具有赌博恶习,曾因打架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同时,被告人XXX外借巨额高利贷。在此情况下,反而贷款购买奔驰车等进行高消费,并曾因无力偿还所欠下的高利贷喝农药自杀。被告人XXX在离婚前因感情问题也曾多次威胁女方及其家属。这也充分反映了被告人人性泯灭、心理严重扭曲以及对生命的亵渎。被告人杀人目的非常明显,杀人手段非常凶残,对于被告人这种灭绝人性的杀人行为,法律应予严惩!只有这样,才能抚平受害者家属心灵的创伤,才能更有效的保护公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才能体现法律打击犯罪的司法权威,也才能告慰被害人在天之灵。
法律具有规范、指引、警示作用。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凶残血腥杀人凶手XXX已经严重触犯了刑法的规定,其血腥的、残酷的杀人行为造成了无辜的受害人XXX死亡,一个年轻的弱女子,在大街上公然被杀人凶手残酷的一刀刀割喉而亡,其恐怖的犯罪事实不寒而栗,这样的犯罪分子应按刑法判决死刑、立即执行。按刑法处罚凶残血腥杀人凶手XXX,体现了法律的规范作用,严厉打击故意杀人的犯罪行为,让公民有一个安全的出行环境,对整个社会的法律意识,有极大的提高。
二、被告人XXX应当赔偿原告因被害人遇害所遭受的损失。
由于被告XXX犯罪行为剥夺了被害人XXX年轻的生命,给原告人一家造成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和经济损失,给原告人今后生活带来无法弥补的灾难!本案原告都是来自农村,善良朴实,含辛茹苦的把被害人养育成人,正是青春年少、风华正茂的时候,却遭致被告人残忍的杀害,致使一个家庭的希望破灭,原告人二十年的养育之恩瞬间化为乌有。尤其被害人的母亲至今仍然茶饭不思,精神恍惚,沉浸在悲痛中不能自拨,白发人送黑发人,人生的悲剧却只有原告来承担。
根据《最高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侵权责任法》,被害人家属、附带民事原告人在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故意杀人罪刑事责任的同时,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共计人民币70多万元,其中丧葬费:19402元;死亡补偿金:487829元;被害人父亲抚养费:5万多元;被害人母亲的抚养费:5万多元;精神抚慰金100000元。
在这里我重点说一下精神抚慰金的问题,代理人认为,刑事附带民事程序中受害人的利益应当和民事案件程序中受害人一样得到同样的保护,而不能出现“同命不同价”的现象。被害人已经被被告人的残忍行为而无辜的死去,我们不要再使受害人因判决结果而垂泪!所以在民事案件中精神抚慰金予以认定,在刑事诉讼中也应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附带民事原告提出的刑事附带民事的诉讼请求有理有据,有法可依,依法应当支持。在判处被告人XXX犯故意杀人罪刑事处罚予以严惩的同时,依法判决被告人XXX赔偿原告人的全部经济损失,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代理意见敬请合议庭参考并予以采纳。
                                    代理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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