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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GF-2013-0201)应注意的问题

发布日期:2015-11-14    作者:李玉华律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 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部联合制定的,结合了我国建设市场及工程施工的实际状况,借鉴了国际通用土木工程施工合同的成熟经验和做法。该示范文本是行政机关为规范合同签约行为,经过多方征求意见,反复修改而制定的较为完善的合同文本。
一 、合同内容需填写完整
因合同一式几份,空白处很容易自行添加内容,为日后纠纷埋下隐患。正确的做法是合同空白地方均应填满,如无内容则应以斜线划去或注明此处空白下文空白
二、仔细阅读协议书、通用条款,尤其对通用条款要研读通透,自己明显做不到的或不利的,在专用条款中特别约定,或排除约定
1)协议书中有关于承发包人、工期、工程价款等工程基本情况的约定,专用条款中对这些内容要详细约定(约定要对自己有利,专用条款的约定优于协议书、通用条款)。
2)如对通用条款有不同约定,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明确。如专用条款没有不同的约定或排除约定,则适用通用条款的内容。
三、合同内容约定应注意的问题
1、对合同当事人应事先调查、了解
对发包方主要应了解两方面内容:第一,主体资格,即建设相关手续是否齐全。例:建设用地是否己经批准?是否列人投资计划?规划、设计是否得到批准?是否进行了招标等。第二,履约能力即资金问题。施工所需资金是否已经落实或可能落实等。对承包方主要了解的内容有资质情况、施工能力、社会信誉、财务情况。承包方的二级公司和工程处不能对外签订合同。
2、对工期约定要准确、完善。工期风险是承包人应特别防范的合同风险,应特别注意:
(1)在合同约定中准确界定工期的起算点(开工时间)、截止点(竣工时间)。如开工时间约定以开工报告批准的时间为准或以施工许可证颁发的时间为准,如竣工时间约定以竣工报告为准或以竣工验收备案时间为准。实践中常出现合同对开竣工时间未加以界定,从而引发工期争议。
(2)重视工期签证的约定。在合同中应约定工期可以顺延的条件及程序,这些条件应具体化、可操作。不要约定得无法操作,如约定工期可顺延的条件是关键线路的重大变更,这种情况就极易发生争议。
3.对合同价款的约定应明确而完善
  (1)对于采用的合同价款方式双方要作出明确的约定,确认工程款结算依据。
(2)对可调价格合同,双方对价款调整的方法进行明确约定,包括材料、设备价格的涨落,设计变更,降雨、台风等自然因素等。
(3)采用固定价格应注意明确包死价的种类。如:总价包死、单价包死,还是部分总价包死,以免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还必须把风险范围约定清楚,约定具体的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双方应约定一个百分比系数,也可采用绝对值法。一般来说固定价格合同,特别是固定总价合同,承包人往往承担的风险较大。因此,双方在合同中要对相关的承包工程范围、设计图纸所涵盖的工程量进行详细约定,并对物价因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变化(如设计变更)、地质条件变化等因素给予充分考虑,将必要因素纳大风险范围。例如,明确材料大幅涨跌超过一定幅度、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引起的工程量变化超过一定比例,合同价款应当予以相应调整。同时,合同中约定采用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的,当事人不得请求进行造价鉴定。《司法解释》第22条对此作了规定。
4、发包人工作与承包人工作条款,应注意各自工作的具体时限要填写准确,双方所做工作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应填写详细,双方不按约定完成有关工作应赔偿对方损失的范围、具体责任和计算方法要填写清楚。《司法解释》第8条、第9条约定的承发包人合同解除权中,均有一种情况是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这个主要义务的内容就在发包人工作与承包人工作条款中约定,所以必须约定准确、详细。
5、工程预付款条款应注意准确填写发包人向承包人拨付款项的具体时间或相对时间;应填写约定扣回工程款的时间和比例。一般预付款是在进度款中按比例扣回的。
6、工程进度款条款应注意
(1) 工程进度款的拨付应以发包人代表确认的己完工程量,相应的单价及有关计价为依据计算;在约定发包人代表审核程序时,应注意约定审核的时限及未能在时限内确认的违约责任,如约定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月进度报告后7日内审核完毕,逾期则以乙方送审的工程量为准。有的发包人为了加大对审核进度款的约束,故意约定复杂的审核程序,如约定工程量审核需经项目经理、财务部长、主管经理、董事长签字并加盖公章。此时承包人应引起重视,并采取相应的对策。
(2)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时间与支付方式以形象进度为准,可选择按月结算、分段结算、竣工后一次结算(小工程)及其他结算方式。如以形象进度来划分支付时间,应注意工程包括多栋建筑单体的情况下,达到支付条件的形象进度是指单栋还是所有建筑单体均达到。
7、材料设备供应条款应注意区分甲供材、甲方指定、甲方审核、乙方采购等几种情况,并约定详细的内容,具体应做到:
(1)应详细填写材料设备供应的具体内容、品种、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的时间和地点;
(2)应约定供应方承担的具体责任;
(3)双方应约定供应材料和设备的结算方法(可以选择预结法、现结法、后结法或其他方法)
因不同的材料价格、品质相差很大,当事人在约定时应注意由甲方指定材料时应将材料名称、品牌、型号、厂家、价格调整方式等约定清楚。如甲方限价时应注意约定甲方审核的程序及期限,以免耽误工期。
8、结算条款应注意
(1)应约定审核的期限及相应的违约责任。《司法解释》第20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当事人应充分利用该法律规定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2)应约定提交结算文件的内容及程序。实践中常发生发包人以承包人未提交结算文件或提交的结算文件不完整为由来对抗工程款支付请求。为避免此种风险,承包人应注意在合同中约定应提交的结算文件内容,最好再加上此条发包人应在收到结算文件后15日内对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如有异议的,应在3日内向承包人书面提出,否则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文件己完备
9、违约条款应注意
(1)应约定发包人对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的违反应承担的具体违约责任。
(2)应约定承包人不能按照约定的竣工日期竣工和工程师同意的竣工日期竣工的,应承担的具体违约责任。
(3)还应约定其他违约责任。
(4)违约金与赔偿金应约定具体数额和具体计算方法,越具体越好,具有可操作性,以防止事后产生争议。在约定违约金与赔偿金时应注意合理性,否则一旦发生争议,违约方可以违约金或赔偿金过高为由要求调整。实践中约定具体计算方法可以按比例,如甲方迟延支付工程款按拖欠金额的日0.5‰支付违约金;也可约定具体数额,如乙方迟延竣工的,迟延一日支付10000元违约金。在约定具体数额时,为避免总额巨大不易操作,双方可以约定一个上限,如约定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工程造价的5%
10、争议与工程分包条款应注意
(1)填写争议的解决方式是选择仲裁方式,还是选择诉讼方式,双方应达成一致意见。
(2)如果选择仲裁方式,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仲裁机构。仲裁不受级别地域管辖限制。
(3)如果选择诉讼方式,应当选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4)分包的工程项目须经发包人同意,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11、关于工程保修金,工程的保修事项一般在施工合同的附件保修书中有详细说明。但在合同签订过程申,承包人应特别注意保修金返还方式的约定:
(1)施工合同正文中关于保修金的返还方式不要与附件保修书中的返还方式矛盾。比如有的施工合同常出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保修金在保修期满后返还,在保修书中又约定竣工2年后返还。
(2)如未采用示范文本,则在约定保修金返还时,应约定为保修金在工程竣工二年后多少天内返还。其中容易犯的错误一是约定保修期满后返还,因保修期按照法律规定最长为主体设计使用年限,则至少要几十年;二是仅约定在什么时候返还,未限定后到什么时候为止,这在实际履行中容易引起纠纷。
(3)如约定保修金需要计算利息,则需在合同中明确计息标准及计息时间。
12、关于补充条款
(1)需要补充新条款或哪条、哪款需要细化、补充或修改,可在《补充条款》内尽量补充,按顺序排列为:12……
(2)补充条款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另行签订的有关书面协议应与主体合同精神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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