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制作证据目录?
发布日期:2015-11-16 作者:任达律师
根据证据是否能作为庭审证据提交,可以制作《起诉证据目录》、《备用证据目录》和《补充证据目录》(开庭前一天收集),立案时,一般只提供证明主要案件事实和支撑诉讼请求的主要证据即可,《补充证据》则在开庭时使用。《备用证据》帮助律师进一步了解案件事实,可要可不要(或者对自己不利),当然,也不排除在诉讼中会使用,做到知彼知己。
当然,证据目录的制作也是非常值得注意的。一是可以根据时间顺序来制作证据目录,一个案件,总有从先到后的时间顺序,我们在组织证据时,应按证据发生的时间进行排序,这样能给法庭一个案件的发生、发展和结局的清晰认识。二是可以按照争议焦点来制造证据目录,开庭时并不是要将所有的证据都要出示的,只要提交与案件有关联的、对自己有利的、与争议焦点有关联的。有些证据虽然与案件有关,但不一定与争议焦点有关,有的证据虽然与争议焦点有关,但是不利于我们一方,这样的证据就省而略之了。三是按照证据规则要求做证据目录,一份好的证据目录,不仅应有形式,还应当有内容,不能徒具形式。这就是说,一份像样的证据目录要具备这样几个要素:(1)序号;(2)证据名称;(3)证据简要内容;(4)证明对象;(5)证据来源;(6)备注。从形式上看要具备这几个要件,但目录里面要有内容,不能略而不表,框架里要有内容。除了有充实的内容之外,有时还需要根据证据的情况对证据进行分组,每一组证据集中证明一个焦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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