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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充分发挥检察资源优势,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发布日期:2004-12-1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下简称《预防法》)相继颁布实施以来,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执行,积极研究工作措施,不断探索新的工作思路,紧紧围绕办案工作,切实发挥检察职能,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同时摸索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前不久,高检院颁布施行了《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此项工作,笔者结合我院近年来的工作实践,就“检察机关如何充分发挥自身资源优势,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谈一谈自己的粗浅看法。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

  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无疑是关系到社会稳定、关系到祖国前途的一项重要工作,作为检察机关更应该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的开展,把它作为我们的一项重要职责来抓紧抓好。首先,应积极组织检察干警认真学习上级有关决议、指示精神,特别是认真学习江泽民同志《关于教育工作的重要谈话》的精神,深刻领会江泽民同志所指出的“全党全社会都要从永褒中华民族生机与活力的高度,从确保我们祖国长治久安的高度,热情关心青年一代的成长”的重要意义,将全体检察干警的认识统一到上级有关决议、指示精神上来,从而形成“充分履行检察职能,严厉打击各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犯罪,加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努力为未成年人营造一个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的共识,为开展好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打下良好的思想基础。其次,应采取集中学习、干警自学、定期考核等多种方式和途径,组织干警认真学习掌握有关法律、法规,特别是加强对《保护法》和《预防法》以及《未成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学习领会,努力提高广大干警的执法水平,为切实搞好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奠定扎实的理论基础。同时,应切实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的领导,安排一名副检察长分管此项工作,刑检部门必须指定一名副科长具体负责,并严格要求对此项工作进行专门的科学管理,建立健全有关统计台帐和工作制度,认真总结工作经验,研究工作措施,并制定中、远期工作计划和目标,积极开展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将维权工作引向深入,最终实现对此项工作的规范化、系统化、制度化管理。

  二、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作为检察机关开展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要取得成效,最重要的一点就是立足本职工作,充分发挥检察职能,通过办案,围绕办案,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加强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以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1、坚持“从重、从快、从严”方针,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犯罪。

  担负打击刑事犯罪重要职能的刑检部门,要把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当作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来对待,在办理各类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犯罪案件中,应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高扬法律利剑,准确把握“两个基本”原则,始终坚持“从重、从快、从严”的工作方针,务求做到“快捕、快诉、快审、快结”,除恶务尽,严厉打击各种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活动,有力遏制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使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

  2、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方针,慎重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刑检部门应坚决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指导思想,从“保护、挽救、帮教”出发,做到三个坚持:

  第一,着眼于“保护”,对案件审查工作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严把审查关。批捕部门应严把案件“入门关”,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尤其要求办案人员认真地审查案件的每个细节,全面准确地把握案情,确定案件性质,力戒“冤、假、错、差”案件的发生。起诉部门应专门设立未成年人办案组,并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指定政治业务素质高、办案经验丰富、工作作风细致踏实的女检察人员,专门负责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把关,确保案件质量。

  第二,着眼于“挽救”,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严格把握批捕、起诉条件,对于可捕可不捕、可诉可不诉的,坚持不捕、不诉,为下一步教育、感化、挽救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第三,着眼于“帮教”,坚持做到“寓教于审”、“寓教于诉”。不论是批捕还是起诉部门,均要求讲究办案实效,注重案中“帮教”,把对未成年犯的帮教工作贯穿于办案全过程。从受理案件开始,办案人员即应牢固树立“帮教”意识,在认真审查阅卷、详细讯问未成年犯的基础上,坚持做到“三见面”,即与被害人见面、与家长或监护人见面、与学校老师或住地相关人员见面,以确保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同时,查清未成年犯的犯罪原因、动机、家庭背景及社会背景等相关情况,从而为挽救、感化、帮教未成年犯打下基础。在讯问未成年犯时,办案人员应注重加强与未成年犯的思想交流和情感交流,通过沟通,掌握他们的心理状况,并有针对性地开展“帮教”工作。对于那些具有紧张忧郁、懊丧悔恨心理的未成年犯,要如同家长对待子女、老师对待学生那样,亲切、和蔼地予以启发和鼓励,帮助他们认识犯罪原因,克服犯罪后的挫折、自卑心理,树立其重新作人的信心。对于那些社会恶习较深具有侥幸心理和抵触情绪的未成年犯,要以法制教育为中心,进行耐心细致地教育开导,促使他们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给家人带来的痛苦,帮助他们认罪服法,走悔过自新之路。起诉部门还应充分发挥公诉职能,利用出庭支持公诉的机会,与合议庭、监护人一起分工协作,对未成年犯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共同开展“帮教”工作,使法庭成为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犯的最好阵地。此外,应建立典型案件案后定期回访考察制度,把“帮教”工作延伸到案件审结后。一是对于案后在校学生,在回访中要积极协同各方处理好其复学、升学问题,及时与其家长、学校领导和老师进行协调沟通,促使其重回课堂,继续学业。二是对于社会恶习较深、思想状况不稳定的案后未成年犯,通过建立专门的回访考察联系卡,与其监护人、住地派出所及村委会或居委会保持经常性联系,及时掌握其思想动态和日常表现,并针对性地协同各方做好“帮教”工作,预防其重新犯罪。三是对于家庭残缺或家境困难的案后未成年犯,将其确定为“一帮一”服务对象,尽力帮助其解决生活、工作中的燃眉之急,避免其因家庭因素的影响而重新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3、强化监所监督,切实维护在押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监所检察部门应以维护在押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己任,充分发挥监所检察职能,有针对性地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力戒侵害在押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情况发生。主要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强对看守所收押活动的监督,严把“进门关”。严格按照收押未成年犯的有关法律规定及工作制度,通过认真审查有关法律文书、建立健全收监台帐以及对收押后法定24小时内首次讯问情况实施监督等措施,对看守所收押活动实行严密的全程跟踪监控,发现违法苗头及时予以纠正,从源头上力避违法收押未成年人情况的发生。

  二是加强对看守所解押活动的监督,疏通“出门关”。加强与各办案单位的沟通协调工作,及时掌握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办理审结情况,确保有关法律文书及时到所,并督促看守所依法及时解押。

  三是加强对看守所经常性管教活动的监督,促进看守所实现依法、文明、科学监管。严格按照《看守所条例》、《监狱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督促看守所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实行分押分管。调整充实驻所检察室力量,加大日常巡查力度,杜绝对未成年犯进行体罚、虐待及滥施戒具,切实维护未成年犯的教育、通信、会见、劳动及医疗等合法权益,以保障其身心各方面健康成长。同时,督促看守所按照“学习为主、劳动为辅”的监管、改造方针,对服刑的未成年犯实行“半天学习、半天劳动”的改造方式,开设法律、政治、思想道德和文化教育课程,并将学习考试成绩纳入《罪犯评定鉴定表》,增强其学习改造积极性。

  四是加强对在押未成年犯的“帮教”工作,促进其认罪服法,服从监管、改造。驻所检察人员应经常有针对性地与在押未成年犯进行个别谈心和座谈,随时了解掌握其思想状况,启发勉励他们正视人生,增强其悔过自新、重新作人的信心。同时,极力配合看守所,定期邀请法律工作者来所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并邀请妇联、团委等单位工作人员及在押未成年犯的亲属来所,开展以“假若我是受害者”、“忆童年”、“忆双亲”、“浪子回头获新生”等为主题的亲情教育活动,以触及未成年犯的灵魂,让他们真切感受到来自社会、家庭的温情,从而正确审视自己的行为给社会、家庭带来的危害,促使其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三、以学校为主阵地,辐射社区,切实加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低龄化和在校学生犯罪日益增多的特点,因此我们应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重点放到学校,充分利用学校这一主阵地,发挥检察资源优势,促使此项工作落到实处,收到实效。通过采取宣传普及法律知识、解答法律疑问、提供法律咨询、调处疏导突出问题、保护在校学生健康成长为宗旨,采取与学校共建法制教育联系点、受聘担任学校法制副校长和校外法制辅导员、组织法制宣传服务小组赴各中小学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协助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进行帮教、向管理存在漏洞或出现问题的学校提出检察建议或者与学校所在地有关单位协调解决学校及其周边地区的治安环境问题等工作措施,切实有效地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目前,“黄、赌、毒”的泛滥、“网吧”的违规经营等已成为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一大诱因。因此,大力整治社区治安环境,也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重要方面。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其法律监督职能,加强同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联系,加强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共青团、妇联、工会等人民团体及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联系,针对社区治安环境中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消极因素,分工负责,互相配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促进社区精神文明建设,进而从源头上遏制未成年人犯罪的上升势头。

  总之,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任重而道远,作为检察机关应当深刻认识到此项工作的迫切性、艰巨性及其重大意义,在检察工作中不断挖掘自身潜能,充分发挥检察资源优势,努力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江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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