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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地产买卖纠纷律师靳双权代理的一件买受人不履行合同反而起诉要求解除合同的纠纷案件

发布日期:2015-11-19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姓名均系化名。
本文系靳双权律师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
 
案情介绍:
这是我之前接到的一个案子,案情是这样的:20149月,赖小宝收到一份诉状,是米莱将其告上的法庭。
米莱在该诉状中声称,2014620日,米莱与赖小宝签订了《北京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赖小宝将其所有的诉争房屋出售给米莱,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210万元,上述款项分两期付清,即第一期人民币40万元在该买卖合同签订当日支付,第二期人民币170万元在赖小宝办理房屋产权交易过户手续当日付清;赖小宝应当在201471日前办理好房屋产权交易过户手续,若赖小宝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办好房屋产权交易过户手续的,并逾期超过30日的,则米莱有权解除合同,赖小宝应当返还米莱已经支付的全部购房款,并按合同总价款的10%向米莱支付违约金;若双方有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按合同总价款的1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米莱依约向赖小宝支付了第一期人民币40万元的房款,但至今赖小宝都没有将诉争房屋过户至米莱名下,所以米莱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北京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并要求判令赖小宝支付人民币21万的违约金。
赖小宝看到米莱向法院提交的起诉状后,百感交集,哭笑不得。
我方在法庭上辩称,我们确实和米莱是签订了《北京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也收到了米莱支付的人民币40万元房款,但是之后米莱就消失了,赖小宝曾打电话、发律师函要求米莱一起前往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屋产权交易过户手续,但米莱既不接电话,也不露面,按照规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是要买卖双方一起到场的,单方不可能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同时我方也提出反诉,要求米莱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0%的违约金,并提供了相应的电话通话清单、律师函等证据。
 
二手房买卖纠纷律师靳双权案件点评:
二手房买卖纠纷律师靳双权认为,本案中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到底是谁违约。
本案中,作为原告的米莱认为,赖小宝至今未将产权过户给米莱,赖小宝违反了双方当初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的约定,违约责任在赖小宝。赖小宝则认为拒接电话、有意回避是导致交易不成的根本原因,房屋产权过户需作为购买人的米莱持身份证办理相关申请手续才能办理,被告单方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被告采取了许多积极的措施联系原告,均因原告的有意回避导致产权至今不能过户。从本案的相关的证据分析,作为被告的赖小宝一直在通过电话、律师函等方式积极寻找米莱,以期依约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故米莱所称的赖小宝故意违约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有悖常理,也和其上述积极行为相矛盾,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并且米莱一直以合同约定赖小宝应当办理好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进行抗辩,但其抗辩明显缺乏说服力,房屋产权过户显然不是卖房人单方所能办理,何况合同还约定了产权过户同时米莱支付人民币170万元余款的义务,米莱称赖小宝违约缺乏充足的理由,也明显违背常理,而依据赖小宝提供的证据,米莱故意违约却可以得到印证。
综上,本案显然是作为原告的米莱采用消极回避的方式不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其违约故意明确,米莱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审判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米莱要求赖小宝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支持了赖小宝要求米莱支付违约金的反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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