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部门主持的调解协议生效后当事人能否反悔
发布日期:2015-11-24 作者:110网律师
2014年3月26日,张网栋(系化名)驾驶摩托车与唐全永(系化名)驾驶的大货车相撞,张网栋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在交警主持下,唐全永与张网栋之妻达成调解协议,由唐全永赔偿各项费用25万元,一次了结,双方在协议上签了字。不久后,张网栋之妻发现自己怀有身孕,并在6个半月后生下儿子取名张壮壮(系化名)。张网栋之妻感到抚养小孩很有压力,经咨询律师后,向唐全永索要小孩抚养费,遭拒绝后,一纸诉状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全永承担小孩部分抚养费。
【意见分歧】
本案中,唐全永是否应当赔偿受害者遗腹子的抚养费,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唐全永不应赔偿抚养费,以为我国《侵权责任法》中也没有规定被扶养人费用的项目。
第二种观点认为,唐全永应当赔偿抚养费,其请求抚养费的主张(由监护人张网栋之妻代理提出)应予支持。
【法理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唐全永应当承担合理的抚养费,理由如下所述。
第一,我国《民法通则》第十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这说明遗腹子出生后也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本案中,交通事故发生时,死者之妻怀孕时间较短,处于悲痛之中未有察觉亦在情理之中。原告张壮壮在事故发生7个半月后出生,亦符合正常怀孕生产周期。原告张壮壮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就是适格的。
第二,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了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遗腹子出生时有两种情况,即活体或死体。本案中,张壮壮在2014年2月份出生,由于其父亲张网栋因交通事故已于2013年6月16日死亡,张网栋对其应承担的抚养义务已无法实现,若因此而将其所需的生活费全部由其母亲承担,而对事故负有同等责任的被告却不承担任何责任,显然是不公平,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故被告应当赔偿抚养费。
第三,在侵权责任法取消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项目后,被扶养人生活费仍存在一个确定数额的问题,被扶养人生活费数额的确定,应按照最高院颁布的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来计算,这就使有被扶养人的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与立法精神一致了,同时也与之前的作法完全一致。本案中,交警部门主持调解时,未知死者有遗腹子,虽然后来调解协议已经生效,但是其抚养费未计入张网栋死亡赔偿金之中,属于客观的不知情。张壮壮出生后,已经对此项费用提起民事诉讼,诉求应当获得支持。 作者:易中红 来源:湖南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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