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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宪法讲义:宪法作用的特点

发布日期:2015-11-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宪法作用的特点

宪法作为国家法律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具有法律的共同作用,但又具有一般法律的作用的不同特点。宪法的作用和一般法律的作用相比,具有自己的特殊性,其表现为:

(一) 宪法作用具有普遍性和广泛性的特点。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它所调整的对象是统治阶级在行使国家权力过程中所产生的有关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基本原则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涉及到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宪法规范适用社会和国家生活中的一切关系,它要调整社会的政治关系,规定社会各阶级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调整国家与公民的关系,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调整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规定各个国家相关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职权等等。因此,这就决定了宪法作用具有普通性和广泛性的特点。

(二) 宪法作用具有根本性和指导性的特点。宪法规定了国家生活各个方面的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又可分为一般原则和具体原则。一般原则为各国宪法确认,如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分权原则等等;而具体原则则是各国宪法结合本国特点和具体情况所规定的原则,如我国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原则、精神文明建设原则、民族团结、平等原则等等。从这些宪法原则的规定就不难看出,宪法作用具有根本性、指导性的特点。

(三) 宪法作用具有持久性、稳定性的特点。宪法与普通法律相比具有明显的优势,它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有着严格的修改程序,从而保证宪法较普通法具有更大的持久性、稳定性地发挥作用的特点,这也是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所必须具有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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