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案件辩护律师需要重视的问题
发布日期:2015-11-25 作者:110网律师
近年来,随着毒品的泛滥,重大毒品案件也在呈现快速增长的趋势,如某三线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全年毒品案件不足10起,而2013年全年达到50余起。而许多律师在重大毒品案件辩护中有一些倾向值得反思,如重程序轻实体、重定罪轻量刑,有可能导致毒品案件中律师过足了嘴瘾,而被告人由于缺乏有效辩护面临死刑判决难过死门关。请看下面的案例:
案情简介:2014年5月至7月,被告人王某从昆明张某处贩卖、运输冰毒2500余克,后在运输途中遇公安机关例行检查,被告人慌乱中抛弃装有毒品的箱包逃离,后被抓获。
该案律师辩护意见:本案被告人未支付全部毒资亦未实际控制冰毒,起诉事实不成立,公安机关没有当场封存毒品,没有当场称量,没有当场制作扣押笔录,扣押时没有见证人在场;鉴定意见书没有附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相关的资质证明,鉴定时没有告知被告人申请鉴定人回避的权利。
法院认定:本院认为,虽然王某没有付清全部购毒款,但是张某已按协议将毒品交付,对该毒品王某能够支配、处分,已实际控制毒品,因此辩护人辩护意见不成立。王某携带的黑色密码箱系某市交警支队例行检查时查获,当发现其内白色晶体可能系毒品时随即将黑色密码箱及其内物品移交至某区公安局刑事侦查部门,审查接受后将白色晶体送检,以上程序有证据证明且连贯合法,并无不当,辩护人提出的此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同时,辩护人也未提出应当回避的事由相应证据,且鉴定意见书系具有资质机构及鉴定人员作出,鉴定经过合法、科学、意见明确能够作为定案的证据,此项辩护不成立。被告人王某贩卖冰毒3000克,且系跨省贩卖毒品,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以严惩。依照刑法(笔者省略)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笔者分析:该案辩护律师提出两个辩护观点,第一贩卖事实不成立,第二相关证据三性问题。但对于重大毒品案件,因为数量较大,罪行极其严重,因此,律师有必要考虑如果贩卖事实被法院认定的刑罚后果,有必要提出罪、责、刑的问题,特别是阐述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理由,比如鉴于本案贩卖、运输毒品尚未流入社会(在重大毒品案件中该情节是许多高院掌握的生死线)、自身吸食、初犯不是累犯不是毒品再犯等问题,已争取不被法院判处立即执行。
重大毒品案件的辩护方案必须是高屋建瓴、统领全局,因此,有必要既重程序亦重实体,既重定罪亦重量刑,这样才能提供多维、多角度、多方面的辩护支撑点,达到有效辩护的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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