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免除对方支付抚养费的约定是否有效 ——索要抚养费成功案例
发布日期:2015-11-27 作者:110网律师
——索要抚养费成功案例
案情简介
伍**系前卫路社区人员,伍**与宋**于2003年初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10月8日生育一女,宋小*。后因夫妻感情不和,于2008年10月15日办理离婚登记。伍**与宋**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宋小*由伍**抚养,宋**无力承担抚养费。离婚后宋**从未支付过宋小*任何抚养费。因宋小*带有三级残疾,现在就读于官渡区小街小学六年级,没有收入来源,伍**也收入较低,无力支付原告生活开支。
律师介入 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在官渡区前卫路社区的法律讲座后,伍**将其情况向蔡亚律师进行反应。伍**最担心的是离婚协议中已经免除了宋**支付抚养费的义务,现在是否可以要求宋**支付抚养费。蔡亚律师给出了肯定的答复,即使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免除宋**的抚养义务,现在宋小*仍然可以要求宋**支付抚养费。
蔡亚律师接受委托后,去宋**户籍地的派出所即五华区海源派出所调取宋**的户籍证明。后又准备了宋小*的出生证、户口本、残疾证、低保证、伍**与宋**的离婚协议等材料于2015年10月27日向五华区人民法院起诉。
五华区人民法院立案后,分别于2015年11月5日、2015年11月12日组织了两次调解。调解过程中蔡亚律师作为宋小*方的代理人要求抚养费,宋**则以离婚协议中不要求其承担抚养费以及自己本身没有工作,没有收入无力承担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
本案于2015年11月19日在五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蔡亚律师发表了宋小*与宋**系父女关系,宋**对宋小*有法定的抚养义务。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宋**应向原告支付抚养费,不因离婚协议的约定而免除宋**的法定抚养义务等观点。
法院判决 经五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在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5)五法民速字第924号民事判决书中判决支持了原告宋小*的诉讼请求。因考虑到原告宋小*已经享有最低生活保障,每月领取405元低保费用,因此判决宋**于2015年11月起每月支付宋小*抚养费人民币500元,至宋小*年满十八周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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