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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实践问题研究

发布日期:2015-11-30    作者:110网律师
工伤赔偿实践问题研究
浙江朋成律师事务所 王定高
[关键词] 工伤赔偿 劳动关系 程序繁琐
[  ] 工伤赔偿难,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因为一直没有很好解决,却又必须被解决,所以笔者认为,在其被较好解决之前,它一直是一个深值研究的课题。笔者有幸接触过一定数量的工伤案件。对具体到办案区域的一些问题,有一些接触,有一些了解,有一些思考。比如有的单位劳动合同不盖章,劳动争议到临时,职工告甲公司,它便让关联公司中乙公司盖章……这些问题,给广大受伤劳动者带来的苦难和焦虑数之不尽。由此,我们呼唤一套好的理赔体系。以让数以万计的工人不再忍受可能长达数年的奔波之苦;以让成千上万的悲伤家庭,无须出于对未来的恐惧,而不得已接受那低得让人心骨发寒的赔偿。
一、实践中广泛存在的问题
1. 劳动关系确认难
许多律师对这个问题深有体会,劳动合同没有,社保没交,工资现金发放;或者工资是卡发的,发钱人却不是单位。
2.工伤认定程序繁琐
尤其是没有劳动合同的伤者,他们首先得去仲裁确认劳动关系,有时还会被要求先去镇政府调解中心调解。仲裁结束,单位可以起诉到法院,一审不解意二审,二审回来再去认定工伤。工伤认定也不怎么省心。笔者就遇到过这样一个案子,上班交通事故,有了暂住证不够,劳动局非让劳动者去开一张当地村委的居住证明。村委不给开,劳动者悻悻跑去劳动局诉苦,回复是有困难自己克服,否则不利的后果自行承担。劳动者只能极尽其能,找到身边所有可能转折到当地村委的亲戚、朋友、熟人,来回奔波,不停说好话……
工伤认定结束后,还可能遭遇行政诉讼。而且我们知道,至少在柯桥,只要原告申请异地管辖,案件基本上都会面临被移送其它区县的命运。如此,劳动者又必须接受异地奔波,时间也会额外延长。一审、二审,结束后再来打工伤赔偿官司。从仲裁开始,仍有可能会到中级人民法院为止。
二、笔者办案时遇到的一些问题
1.关联企业选择用人单位
这样的情形笔者遇到过两次。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只有劳动者签字,用人单位章不盖。如有劳动争议,员工告甲单位,企业让乙单位盖好章拿出;员工告乙单位,他们拿甲单位印章对付……这样做的结局,不用细述,大家也能明白。
我们留意到,这种损招还可以把工伤赔偿责任,临时划归到毫无赔偿能力的空壳公司,这是我们更加惧怕的!
2.五、六级工伤,是否解除劳动关系的问题
工伤五级、六级,如果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好处是可以拿到一笔丰厚补偿。最大的问题是,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发放完毕,以后出现的医疗及其相关费用,社保基金和单位均不再负责。他们中相当一部分安装了假肢。以后更换和维护假肢的所有费用都得劳动者自己来承担,问题是,承担得了吗?
如果不解除呢?
不解除,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单位另外安排工作,或者单位发放津贴。我们会遇到如下几个问题:第一个问题,员工是否可以选择不工作,直接领取津贴?第二个问题,单位给员工安排工作,是否有义务按原待遇发放工资?第三个问题,如果单位没有义务按原待遇发放工资,单位发放的工资,是否五级必须高于本人工资的70%,六级必须高于本人工资的60%?以上问题,绝大多数律师没有办法给出确切的回答,因此,他们的当事人绝计不敢放心选择保持劳动关系。
更重要的是,第四个问题,如果单位倒闭了,劳动者怎么办?
3.不平等协议的撤销
一名姓朱的劳动者,在一家印染企业发生工伤。劳动者急于回家,想早些拿到赔偿,于是跟企业签了一份不平等协议。总的意思是这样,社保该赔给劳动者的,单位全部给他,单位赔偿部分,劳动者放弃。从老家回来,左右一打听,发现不划算。于是请人重新打赔偿官司。这个劳动者的代理人,坚持认为这份协议存在欺诈胁迫、显失公平,所以是一份无效的协议,每个阶段均是如此。
我们知道,这是私法领域一个基础性的问题,这份协议的效力状态为“可变更、可撤销”。既然他坚持协议为“无效”,而且不主动提变更或撤销。结果当然毫无悬念:从仲裁委,劳动者一直输到中级人民法院。后来,他又去浙江省高院申请再审;再后来,又到绍兴市检察院申诉。
可是,这又能有什么用呢?
三、关于这些问题的思考。
(一)劳动关系确认难的问题
律师办案实践中,遇上劳动关系难以取证的情况,几乎都使用了“录音”的方法,录音有着极高的成功率,但有时也会遇上一些难题。如无法取得录音,或者无法证明录音当事人的身份。
这时,有的劳动者选择到单位谈,加上全程录像;有的劳动者选择跟单方方争吵,旁边人报假案、谎称这里有打架,拔110让派出所做笔录……有的劳动者则简单、粗暴,选择闹事,直到有警察或政府关注为止。我们注意到,以上三种方法里面;对劳动者而言,前两个方法风险相对较少,但劳动者基本上自己是不会想得到的;律师想得到,但对律师而言,风险仍然太大,他们不会愿意顶这个风险。至于最后一个,根本就不叫解决问题,完全有“官逼民反”的味道!
1.医院反馈、警察调查
如果有国家公权力介入,这个问题其实很好解决。因为几乎所有人受伤后都会到医院,从医院入手,问题会得到完美解决。如果政府对医院的行政人员或助理人员进行培训,要求他们,凡是遇到事故型外伤,并到达一定伤害程度的,一律对伤者及送治亲友进行询问。如是工伤,问好用人单位后,只需被两个问题:有无劳动合同?有无交纳(具体到个人的)工伤保险?如果两个问题的答案都是否定的,那么,趁出事未久,立刻出警调查。
当然也有声音可能会说,什么都要人民警察,公安部门哪来那么多精力。笔者不这么认为,警察的工作确实忙,但如果因此而人手不够,我们纳税人有能力多供养一批警员。一个小型的交通事故都值得动用警力,生命健康权遭遇不测,难道不堪让我们的人民警察介入调查?至于医院一方,鉴于医生资源确实宝贵,如果这个工作由助理或行政人员来做,给医院的额外工作负担比起警察来讲,可以说是微不足道。
2.工伤认定中,劳动关系的证明问题
如果要认定工伤,首先要证明劳动关系。我们知道,用以证明劳动关系的,最直接的证据就是劳动合同。但问题来了,是不是只有劳动合同才可以呢?笔者发现,越城区可以用其它证据替代,比如社保参保证明、乘厂车的厂牌。但在柯桥区,规则就格外保守,哪怕有了社保参保记录,员工都必须到仲裁委(法院)去几趟,以确认劳动关系。
笔者认为,如果员工手里有社保参保记录、用人单位按月给员工发放工资这类的强力凭证。我们就可以推定劳动关系成立,并作出工伤认定。理由一,如果有这样的凭证,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几率,已经远远超出了民事证据规则的最低要求;更何况,这只是劳动案件,法律对劳动者的证明要求更低。理由二,前述强力凭证,虽仍不排除有些许意外,但单位既愿意交社保/代发工资,就应当知道,这里有潜藏的风险。理由三,即便关系认定仍可能与客观情况不符,但单位仍然有通过行政诉讼予以回转的权利。理由四,有了社保凭证等强力证据,确系劳动关系的几率远大于不是,认定工伤时采纳这些证据意味着整体上诉讼大量减少,可以减小仲裁委和法院的办案压力。理由五、工伤程序已经足够麻烦,我们应当理解他们的苦楚,并为在规则设定时为他们提供便利。
另外,笔者认为,即便劳动者没有出示任何关于劳动关系的证据,劳动局也不应该拒绝其工伤申请。因为只有争议事实,才需要证明,谁说单位一定会否认呢?我们参与的绝大多数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被申请人/被告都认可劳动关系,法院走个过场似的陪双方演完这出戏,何必呢!
如果劳动者没有证据给劳动局,或者给的证据不够强。如单位否认,那么暂时不予认定,告知劳动者先仲裁或诉讼。若单位承认,那么,劳动关系是否存在便无须再行审查。
(二)工伤认定程序繁琐的问题
笔者一直在期待,大一统的工伤赔偿模式。工伤发生后,单位可以去认定工伤,但如果单位30日内没有申请的话,劳动者可以直接向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收到仲裁申请后,对是否有劳动关系,所受伤害是否为工伤,是工伤的该怎么赔,一并进行审查。仲裁委认为是工伤的,再委托劳动局进行等级鉴定,鉴定完成,劳动者有权在以此为基础修改仲裁请求,仲裁委再作赔偿裁决。
这样的模式可能会加大了裁决机构的工作量。而且这样办一个案件,可能相当于之前办两个,甚至更多。但总体而言,公共机构是为人民而设,裁决机构可以在考核机制上作一定变动,比如这样的案件,可按两个案件的工作量进行考核。
(三)关联企业选择用人单位
不签劳动合同,就罚用人单位双倍工资。这个规定,本是用来保障劳动者权益。可实践中我们发现,这个规定太容易规避了:让劳动者签,签好后不给劳动者就行。职工要维护自己权益,要证明劳动关系时依然没有凭证,劳动者回头要双倍工资时,劳动合同总会准时出现。
怎么解决这个问题?
——其实,非常简单。
劳动局可以开设一个大容量官方电子邮箱。所有劳动合同,签定后必须将其电子版(或文字、或扫描件、或照片)完整发送到官方电子邮箱。如果不发,视为没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照发。电子邮箱设置相应功能,可以按单位,也可以按个人查询到相关合同。
这样就不用担心单位不把劳动合同给劳动者,也不必担心职工把劳动合同搁家里弄丢了,更不用担心临到仲裁或法院,单位玩阴招换主体。而且,各单位所签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有没有充分保障劳动者的权利?单位存在多大面积的社保漏缴?当地失业率到底如何?政府要调查这些事项都是信手捻来。另外,有了这套系统,劳动者在要求经济补偿金、要求补交社保时,也能轻而易举地证明劳动关系起点。
(四)五、六级工伤,是否解除劳动关系的问题
针对五、六级工伤的问题,说来惭愧,笔者本人办案经验有限,已经办结的,仅有一只。这只案子的用人单位是大名鼎鼎的精功钢构;出于对假肢费用的忧虑,以及对这家公司的强烈信心,我和我的当事人一致选择保留劳动关系。而且柯桥法院对劳动者也不错,给时间让单位给劳动者安排工作,单位也给安排了,但我的当事人不愿意做;法院在这种情况下,仍然判决劳动者可以按月领取津贴。
这个案子给我一定的启示,其实五、六级工伤的问题很好解决,前提是,法律要明确给职工选择权。第一个选择权是,对单位安排的岗位,干与不干,由劳动者选择,而且随时可以选择,不干单位就需要按月支付津贴。第二个选择是,员工可以选择要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但不要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在企业信用一般的情况下,如果劳动者解除与单位的关系,可以稳定、没有任何风险地拿到一笔就业补助金;但医疗补助金不拿,这样保留继续向社保基金要求医疗费、医疗器具辅助费的权利。
(五)不平等协议撤销问题
关于不平等协议,首先谈谈我们律师能做些什么。因为仲裁委不受理协议撤销,我们的撤销案件必须经过法院。常规来讲,我们需要先把不平等协议撤销掉,然后接着打赔偿案件。这样一来,我们的时间将会有三个月甚至更久的延迟;更重要的是,不平等协议,可能单位手上有,员工手上没有。科学的套路是,撤销案件和赔偿案件一起诉,因为仲裁委一般允许我们只登记,五日后直接到法院起诉。这样一来,我们两个案件几乎一起到法院,撤销案件稍微领先。如赔偿案件审理时,撤销案件仍在继续,可以申请中止,待撤销案件审结后再判。如果员工手中没有协议,可以在对方拿出协议后立即申请中止,并要求撤销。
我们注意到,其实应该有更好地解决方法,那就是无须另经诉讼,授权仲裁委和法院直接撤销该协议的权力;并要求他们,在发现可能具有显失公平的情形时,提示当事人,劳动者可以申请撤销。这样以来,既可以节省诉讼资源,又能避免因为劳动者一方法律资源有限而对既存问题产生错误判断。当然,按目前的体系,至少法院,是不愿意这样做的;因为他们认为,撤销协议和劳动争议是两个不同的案由,不同案由的案子怎么能在一起审理呢?笔者因为,案由是法院为了管理案件方便,所行的一种分类;这种分割,说到底是服务于纠纷处理的,不能反其道而行之,凌驾在纠纷处理的正义与便捷之上。
最后,我们要正视劳动者手中没有协议这一情形。因为撤销权必须在一年之内行使,劳动者很有可能已经在一年之内提起仲裁,但单位交出协议的时间已然超过一年。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法律应该给裁决机关一个明确的尺度:应当以劳动者提起仲裁之日起算,如果那一刻的仲裁请求已经与协议相冲突,即已表明其对协议的不认可。
 
有关工伤赔偿的难题,其实非常之多,笔者所能讲到的,所能探索的,只是其中的非常微小的局部。鉴于劳动者确实会陷在这些问题里手足无措,鉴于千千万万个弱势家庭亟待法律给予他们更大的支持,更多的便捷。深盼阅此文者,同悯伤者之苦,为他们多作思考,多作呼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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