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纠纷典型案例(享受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遗产如何分割)
发布日期:2015-12-04 作者:陈春香律师
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陈春香律师接受二被告委托,承办此案。
办案经过:
张大儿为人谦和且孝敬老人,考虑到母亲已七十多岁,担心母亲在法庭上因兄弟争夺家产针锋相对受刺激,希望本律师能说服原告撤诉后庭外和解,中国人厌讼传统仍可见一斑。本律师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家庭关系历史与现实情况,提出了分步骤解决方案,首先以最大诚意争取庭外和解。如和解未遂,就坦然应诉,并与当事人解释法庭解决纠纷程序与方式,让当事人不必畏惧开庭解决纠纷的方式,在律师的细心解释后,张母了解到开庭解决家事纠纷是最文明有序的方法,大儿与张母于是释然。
律师联系到原告张小儿,小儿与陈律师力陈母亲如何偏爱哥哥,自小就如何受到母亲的打击,几十年委屈其中多少酸楚愤懑,此处省略不表。陈律师耐心倾听了一个多小时,了解到原告其实最大诉求是几十年与母亲的感情疏淡不睦心生愤懑求解,虽然原告四十多岁,仍然能体会到他忽然间化作一个小孩对一个陌生律师倾诉他内心对母爱的渴求。陈律师表示对他渴望母爱的理解,也建议他继续在律师的见证下三方签订协议,由大儿支付15万补偿金给小儿。原告小儿不同意此分配方案,陈律师仍然以最大诚意告知原告,如法院判决,小儿获得的财产份额很可能远远低于15万。原告对庭外调解不了了之,我方当事人积极应诉,最终经法院调解结案。
争论焦点: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这种房产归属,法律未有明文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有一复函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函
发布日期:2000年02月17日
生效日期:2000年02月17日
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
你司《关于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函》收悉。经研究认为,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已经继承完毕,健在一方用自己的积蓄购买的公有住房应视为个人财产,购买该房时所享受的已死亡配偶的工龄优惠只是属于一种政策性补贴,而非财产或财产权益。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没有分割,应予查明购房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还是配偶一方的个人所得,以此确认所购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如果购房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所购房屋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以上意见,供参考。
原告诉求及理由:原告认为房产应为父母共同财产,母亲将应属于父亲的一半财产无权赠送给哥哥,父亲的遗产占涉案房产的二分之一,涉案房产目前估价120万元,三法定继承人各分配遗产20万元。
被告答辩重点主张:涉案房产系被告一张母的个人财产,张母赠送个人财产给张大儿合法有效。驳回原告全部诉请。理由如下:
第一、涉案房产是张母享有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购置公房,已死亡配偶工龄优惠折价是母亲基于夫妻身份关系享有的政策优惠补贴,不是财产或财产权益,因此不能定性为遗产。
第二、涉案房产系大儿筹资帮母亲购置,父母一生贫病交加,父亲去世后,没有任何积蓄,仅有为张三治病所欠借款,母亲根本无能支付购房款。因为过去16年,书证物证无从取得,二被告在律师的指导下不遗余力寻找到知情人若干,对1999年购房筹资情况以及张三夫妇婚姻存续期经济状况进行客观证言,并请三个证人出庭作证。
法庭调查中,原告实事求是承认父母经济条件不好,家庭确实贫困,父母的确贫病交加。庭审达到我方预期效果。
法院判例:法官坦言此类遗产继承纠纷属疑难案件,也未见过最高院关于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函。该院曾处理同类一案经验:判决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折价份额作为遗产分割。
结案:原告得知法院此前处理同类案件判例解决方案,同意调解结案。因张三工龄优惠折价占房产的15%,三法定继承人各分得5%,原告可得补偿金6万元。被告张大儿基于对弟弟的宽慰且有益于母子感情及兄弟情义的修复,愿意多支付2万元补偿金给原告。法院出具调解书,以被告支付8万元补偿金给原告结案。再回顾一下全案始末,结果耐人寻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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