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案律师代理意见
发布日期:2015-12-09 作者:110网律师
本代理人认为某某人民法院在钟某玲执行一案中存在过失,具体阐述如下, 一,某某人民法院在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下了(1997)某民初字第2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何某治承包福利宾馆所交的押金二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某某人民法院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八日下了(1997)某法初字第2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何某治预交武冈市福利公司九七年三月至九月期间的承包费五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这二份裁定表明冻结何某治所交付的尚在福利公司手上的七万元款项是合法的。有冻结的法律依据和生效的法律文书的。 二,从审理本案的法官1997年2月26日邀请福利公司开座谈会的座谈纪要、1997年2月28日对福利公司负责人的调查笔录可以证实何某治总共交了二十万零八十元承包费另加贰万元押金在福利公司那里,何某治只要交一万七千元每月的承包费,到何某治1997年2月26日走人那天止福利公司应收取的承包费才不到7万元,并且福利公司承认何走的那天止也没有损坏福利宾馆的东西,贰万元押金不能扣,也就是说何某治包括承包费加押金在内还有至少15万元钱在福利公司手里,而钟某玲二次保全的财产总共才7万元,福利公司有协助法院执行的义务,法院当时完全可以并且应该从福利公司账户上冻结这7万元钱,可是法院并不去冻结,只是找福利公司的负责人谈了谈,不采取实际措施。 三,虽然法院说福利公司后来提出执行异议,但法院并没有就此下裁定,表明法院也认为此异议是不成立的。福利公司提出执行异议法院应该会通知钟某玲的,钟某玲并不知到有这回事,所以福利公司是否真正提出过执行异议也不得而知。再加上法院当时并没有在银行冻结福利公司的钱,所以按情理来说福利公司也不可能提出什么执行异议。 四,所谓福利公司同意毕某亮转包何某治所承包的福利宾馆是在裁定书和判决书下了之后和法院法官约谈了福利公司和毕某亮之后,这种所谓的同意与转包是对抗法院执行的违法行为。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参考
代理人;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 邓琼泉 律师 2015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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