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考试商法:上市公司收购
发布日期:2015-12-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2.要约收购
(1)条件:30%且继续收购的,应当发出要约。
(2)对象: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要约,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
(3)内容: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
(4)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
(5)排他性: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6)不可撤回性: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3.收购的法律后果
(1)终止上市: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2)变更形式: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企业形式。
(3)限制转让: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4)公司解散: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合并,并将该公司解散的,被解散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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