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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公司临时聘用快递员 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发布日期:2015-12-14    作者:110网律师
    在今年“双十一”购物节中,各地买家疯狂的购物热潮再次带动了快递行业的繁荣。面对繁多的快递邮件,快递员即使超负荷运转也很难及时地完成工作任务。由此,许多快递公司聘用了一些临时性质的工作人员,在短期内为快递公司分担繁重的揽、收、投、递工作。
  针对快递公司短时间临时聘用的快递员,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针对双方不同的法律关系,快递公司又该如何做到依法管理?北京观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朱金元做了解答。
  朱金元律师指出,首先,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使用最广泛的法律关系,也是最能保护劳动者权利的法律关系。快递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对于短时间、季节性、临时性的快递员工作,可以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就是说以劳动者所担负的工作任务来确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合同双方在合同存续期间建立的是劳动关系。
  其次,劳务派遣也是一种劳动关系,但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需要注意的是,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
  再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非全日制劳动是灵活就业的一种重要形式,近年来,我国非全日制劳动用工形式呈现迅速发展的趋势,用人单位使用的非全日制用工形式越来越多。
  最后,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特定的劳动,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实践中,劳务关系的适用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不能全面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多数情况下,将快递公司短期适用临时工认定为劳动关系。原因如下:首先,快递企业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其次,快递企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企业的管理,从事企业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再次,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由此看来,“临时快递员”符合上述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劳动关系。
 
(稿件来源: 湖南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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