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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纠纷典型案例(1)

发布日期:2015-12-15    作者:陈春香律师

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原告:女方
被告:男方
事实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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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依离婚协议约定积极履行义务,但,被告离婚后,明确表示后悔离婚协议对财产的处理,于某年某月协同其父私自闯进原告住处,侵占涉案房屋,拒不搬出,并提出各种非法无理要求。如原告回家,被告及其家人用极端方式限制原告人身自由胁迫满足被告要求,原告被迫有家不能归,同时,前来看房的意向购房者无法进入涉案房产看房,涉案房屋不能出售,即使涉案房产买卖合同顺利签订,原告将面临过户不能等违约风险,严重损害原告对涉案房产的合法权益。
原被告几经商谈无果,原告心力憔悴,依法起诉至法院。

结案:承办法官提示法律适用可能风险,被告同意调解,最终达成一致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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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撤案。

律师说案:离婚后财产纠纷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三种:第一种,双方以共同非正当目的(比如为规避限购政策或得到更多拆迁款或逃避夫妻共同债务等类似事由)草率虚假离婚,协议离婚时把财产全部或明显不公平方案处置。离婚后,假离婚变成真离婚。第二种,一方急于离婚,急迫的心情就只求一条,以为结束婚姻万事大吉,并口口声声宣称钱都不是事,净身出户无所谓,事后发现生活还要继续花钱的。或者认为自己在婚姻存续期家庭经济贡献不大,起诉离婚怕麻烦,随便怎么分配均可。事后,咨询打听才知道自己有权平均分配共同财产,私下盘算一下草率离婚,损失几十万。后悔不已,没有合法理由就死缠烂打破罐子破摔的态度,回头找过去,反悔要重新分配财产。第三种,一方虚构某种重大利益或规避某种重大损失(比如虚构夫妻巨大金额夫妻共同债务)欺骗另一方仓促离婚,被欺骗的一方事后觉察到真相,悔之已晚。
法律适用焦点:这一类型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争议的焦点有二:1、在于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的约定能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2、离婚协议中仅存在财产分割的显失公平,是否在被撤销、变更的范围内。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该规定排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涉及身份关系的协议中的适用。离婚协议属于涉及身份关系的协议,依据该规定,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分割的约定是离婚协议的双方当事人为解除婚姻关系而对财产进行的分配,与人身关系具有密切关系,从属于离婚协议,故与离婚协议一样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离婚协议从性质上讲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判断离婚协议的条款是否有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规范民事法律行为及婚姻关系的法律规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9条规定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从以上司法解释可以看出,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效力对男女双方具有约束力,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的,对财产分割反悔的,须在一年内起诉,且只有在两种情况下才会被法院变更或撤销,一是存在欺诈行为,二是存在胁迫行为。离婚协议中仅存在财产分割的显失公平,不在被撤销、变更的范围内。
受害人举证难点: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情形,受害人往往轻信或疏忽或出于隐私保护考虑,悄悄的办理离婚,对方悄无声息地毁灭了一切痕迹或根本不留痕迹达到不正当目的。
律师建议:1、如你的配偶忽然说出于何种重大利益考虑,要与亲爱的心爱的可爱的你虚假离婚,敬请警惕你被蒙在鼓里的曾经的情深似海。冷静找个律师咨询一下。2、如你对目前的配偶已恩断义绝,毅然决然要离婚,也不要以为把婚姻解除净身出户就旗开得胜了,离婚后还得继续衣食住行,该你的财产你还是冷静地体面的分走。3、如双方都认可婚姻生活玩不下去了,要协议离婚,建议把双方的方案草写给律师,委托律师为你们代书一个经得起时间考验的离婚协议,花不了多少钱。相比可能损失的几十甚至上百几百万的财产,委托律师写给协议的费用不过九牛一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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