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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信用卡诈骗案经辩护成功取保并争取缓刑

发布日期:2015-12-16    作者:110网律师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柳军勇律师
基本案情:
2015年8月*日15时许,肖某到深圳市福田区某街道某超市附近中国建设银行ATM自动柜员机取钱时,发现被害人廖某取钱后忘记将柜员机上的银行卡取走,便用此卡分四次在ATM自动柜员机上取走人民币共计一万元,随后将此卡扔掉,赃款被其用于生活花费。肖某于2015年11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
律师办案
2015年11月2日,肖某的妹妹找到本律师,并委托办理本案。律师经过会见肖某,根据案件情况制定了辩护方案。2015年11月9日,律师向检察机关提出相关辩护意见,请求对肖某不予批捕。2015年11月12日,检察机关采纳律师意见,对本案作出不批捕决定,公安机关当日对肖某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并办理了取保手续。2015年12月3日,本案在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律师出庭并发表辩护意见。
案件结果
2015年12月8日,本案宣判,法院采纳了律师的相关罪轻辩护意见和适用缓刑的意见,判决肖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肖某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确定不上诉。
律师点评
本案从接受委托到成功取保候审,仅十一天时间,中间还经历了公安机关不批准取保候审。本案的成功辩护,得益于案件跟进比较及时,抓住了主要的办案环节,合理规范利用了法律赋予律师的权利和程序。如审查批捕阶段律师的辩护权,以及刑事诉讼法规定特别程序——刑事和解程序。新的刑事诉讼法赋予律师更为广泛的辩护权利和空间,律师进行刑事辩护的时间也较旧的刑事诉讼法往前推移。在这种情况下,合理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争取时间和空间,刑事辩护的良好效果也可能会更早显现。如,很多案件在侦查阶段就撤案了,在审查批捕过程中不予批捕,在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了。这些情况的出现,为律师开展有效的刑事辩护提供了极大的便利条件。
另外,本案争取缓刑,是办案律师在衡量多种结果的情况下,确定的辩护方向。最终得以实现目标,和庭审之前律师做的基础工作有关,也和律师在辩护过程中积极变换思路有关。因此,本案才能取得法律框架内较好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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