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经济类案例 >> 房产纠纷案例 >> 查看资料

北京房地产律师点评一件借名买房协议纠纷

发布日期:2015-12-24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均已经使用化名。
本文系借名买房协议纠纷律师靳双权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
 
案件介绍:
王金钊与张芝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生育有一女王林。19951210日张芝去世,1996724日王金钊与黄达缕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王金钊于201334日去世。
诉争房屋原系北京某大学按照王金钊的级别、工龄补差分配的一套住房,并依据房改政策购买的成本住房。
1996715日,该房屋进行测绘。由于王金钊没有足额购房款,为此其女儿王林希望可以出资购买诉争房屋。王金钊同意了王林的请求。
19971218日,大学向王金钊出具售房款发票,载明售房款数额为14758.74元。2000127日,大学(甲方)与王金钊(乙方)签定房屋买卖契约,约定王金钊购买号房屋,房价款为14950.21元;乙方按成本价购买的住房,拥有全部产权,包括所有权、使用权、全部收益权和处分权,可以继承。王金钊于200113日取得该房屋所有权证。
该房屋交付之后一直由王林一家居住使用至今。
为了明确该房屋权属,20022月,王金钊给王林出具了一份证明,该证明载明:“诉争房屋是单位为我补差的房子,自补差之日起,即交归我女儿王林居住了。在单位售房前该房屋的房租、以及售房后该房屋的购房款和房子历年来的装修和维护等一切费用开支,也都由王林出资的。故此房实为我女儿所有。她有权处理此房的一切事宜”。
2015年,王金钊去世,黄达缕、王林因房屋归属问题发生纠纷,因此王林将黄达缕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诉求法院判令该房屋属王林所有,黄达缕协助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件进行了审理。
 
审判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王金钊名下的诉争房屋归王林所有,驳回王林其他诉讼请求。
 
借名买房纠纷律师靳双权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借名购买单位房改房因借名人去世而引起房产确权纠纷案件。
借名买房纠纷律师靳双权认为,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房屋是否可以作为王金钊的遗产继承。
本案中,该房屋的房屋购买情况,王金钊于2002年出具证明以此来证明实际出资人系王林,庭审中王林又向法院递交了有缴纳购房款当日取款凭证等证据加以证明,同时该房屋的原始购房发票、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均由王林持有,并且结合该房屋占有、使用的情况等相关因素,法院认定诉争房屋系王林实际出资以王金钊的名义购买的房屋。而该诉争房屋系王金钊单位依照王金钊的级别、工龄补差分配住房并依照房改政策购买的成本住房,因此王金钊对该房屋的相关福利优惠等利益具有处分权。
因此,王金钊、王林之间就该房屋由李林出资购买及该房屋归李林所有的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而合法有效。因此王林要求确认该房屋归其所有的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且有事实依据,因此法院判决该房屋鬼泣所有的判决是正确的。
综上,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王林律师
河北保定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杨文煌律师
广东东莞
刘中良律师
广东深圳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65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