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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与宋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5-12-24    作者:宋超律师
基本案情:
原告宋某某与被告黄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12月12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同日作出受理决定, 于2013年8月31日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律师,被告委托代理人金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6年9月,经人介绍,原告到被告所在公司工作,期间,原告与被告相识并怀孕。2010年1月11日,原告在北京市市妇幼保健院产下一男孩,取名黄XX。孩子出生后,被告将原告赶出家门,不让见孩子,原告去找孩子,遭到被告殴打。现为维护原告及孩子的合法权益,要求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
被告辩称,被告没有殴打原告,也没有不让原告见小孩。原告无能力抚养小孩,小孩从出生到现在就有病;另外,原告有摔死小孩的意图,为防止恶性事件发生,被告要求抚养小孩,抚养费自理。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法院归纳双方的争议焦点是:原、被告双方非婚生子抚养及抚养费承担问题。
围绕本案的争议焦点,原、被告均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根据庭审,法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2006年9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双方认识两年多并同居。2010年阴历1月11日生育一男孩,现随被告生活。原、被告双方现已分居。案经法庭调解未果。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未登记结婚,开始共同生活且生育一男孩。考虑到该男孩年龄尚小,应由原告抚养为宜,因此,对于原告要求抚养非婚生子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至于抚养费,结合当地的生活水平和小孩的需求,以及被告方现有的经济负担能力,应酌定为每月支付五千元为宜。关于被告辩称,小孩有病,原告无能力抚养小孩,且有摔死小孩的意图,因其没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对被告的该辩解,法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非婚生子由原告宋某某抚养
二、被告黄某某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五千元证(从2013年10月份始至小孩18周岁止)。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宋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律师观点:
  一、《婚姻法》对抚养权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二、《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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