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资格是否属于可继承的遗产?
发布日期:2015-12-25 作者:110网律师
【基本案情】
何某于2004年11月5日加入高尔夫俱乐部成为其高尔夫俱乐部会员,交纳人会费60万元。高尔夫俱乐部于2004年11月11日向被继承人何某颁发了会 员资格证书。2007年12月21日,胡某代何某向高尔夫俱乐部提出缺席申请(即中止打球)被准许。2009年6月9日,何某因病去世。胡某、何甲、何乙 分别是被继承人何某的妻子、父亲、女儿。胡某、何甲、何乙认为被继承人何某在高尔夫俱乐部处的会员资格是其遗产,应由其继承,但胡某、何甲、何乙多次找高 尔夫俱乐部协商办理继承手续时,遭到高尔夫俱乐部拒绝。为此,胡某、何甲、何乙以继承人的身份于2010年4月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继承人何某 在高尔夫俱乐部处的会员资格由胡某、何甲、何乙继承。
【审判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胡某、何甲、何乙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8年11月11日下发的《会员卡管理试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会员卡是指发行人和其会员之间以契约 形式确定的会员消费权利的直接消费凭证。会员卡不能分红派息,也不能还本付息;可以依法转让、质押和继承。”《会员卡管理试行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 “会员卡所涉及的经营项目主要是高尔夫球俱乐部等高消费体育运动项目”。因本案继承纠纷所涉及的会员卡正是《会员卡管理试行办法》所规定的高尔夫球俱乐部 会员卡,因此,就该卡所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应受《会员卡管理试行办法》的调整。根据《会员卡管理试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何某所持有的高尔夫俱乐部会员卡应 是一种可在高尔夫俱乐部处直接消费的凭证,因该消费主体特定且每次消费时可享受一定的优惠,故该卡应具有集会员资格和财产属性于一体的特征,会员资格因属 会员何某所特有,与其自然生命联系在一起,具有身份权的特征,故在何某生命结束时,其会员资格应自动丧失,而会员卡的财产属性因其具有金钱价值,体现了财 产权利的特征,不随会员生命的结束而消灭,故该卡所体现的财产属性胡某、何甲、何乙可以转让、继承。本案胡某、何甲、何乙起诉主张的系要求继承何某在高尔 夫俱乐部处的会员资格,因该资格在何某去世时已自动丧失,故对胡某、何甲、何乙的该主张,不能得到支持。胡某、何甲、何乙可以起诉继承何某生前所持有的会 员卡现所具有的财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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