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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人员所外执行、所外就医的条件和审批程序(大连)

发布日期:2008-07-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一)所外执行的条件:
  1.劳动教养人员在执行劳动教养期间,因家庭有特殊困难或者原工作单位特别需要的,可以批准所外执行。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所外执行:
(1)执行劳动教养期间表现不好的;
(2)有重新违法犯罪危险的;
(3)患有性病未经治愈的;
(4)因吸毒被劳动教养未戒除毒瘾的;
(5)多次流窜作案,被劳动教养的。
(二)所外执行的审批程序:
  1.劳动教养人员原所在单位和街道(乡、镇)申请办理所外执行,应当向劳动教养管理所提出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且附有当地公安机关的意见。
  2.劳动教养人员所在中队根据有关规定填写呈批表,提出意见逐级上报,由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或受其委托的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审核批准。
  3.劳动教养管理所根据批准意见,办理所外执行手续,填写《所外执行劳动教养证明》,并与申请单位、街道(乡、镇)和当地公安机关共同签订联合帮教协议。
  4.劳动教养管理所对所外执行的劳动教养人员,要定期考查,年终鉴定。发现表现不好或有违法行为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将其收回所内执行。
(三)所外就医的条件:
  1.劳动教养人员在劳动教养管理所内患严重疾病,因工或其它原因造成严重损伤,劳动教养管理所的医疗单位不具备医疗条件或短期内无法治愈的,可以办理所外就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劳动教养人员办理所外就医,须由劳动教养管理所医院或指定的地方县以上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家属或者原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意担保。
(四)所外就医的程序:
  1.劳动教养人员所在中队填写呈批表,提出意见,经劳动教养管理所审核同意,报主管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批准。
  2.劳动教养管理所根据批准意见,办理所外就医手续,填发《劳动教养人员所外就医证明》,通知担保人将所外就医人员领出,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
  3.劳动教养管理所要定期检查、了解所外就医人员的治疗情况和表现,对疾病痊愈或者重新违法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应及时将其收回所内执行。因疾病痊愈或重新违法收回所内执行的,应继续执行剩余的劳动教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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