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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金明区杏花营农场西网村第四村民小组、金明区杏花营农场西网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起诉状

发布日期:2016-01-02    作者:张书正律师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90126日出生。
被告:金明区杏花营农场西网村第四村民小组,负责人李某某,该村民小组组长。
被告:金明区杏花营农场西网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周某某,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土地征收补偿款4439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开封市金明区杏花营农场西网村四组村民,依法应享有本村以及本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201412月到20151月,西网村第四村民小组对被征收的晋安路等高铁占地的补偿款制定了分配方案并进行了分配,每人分得4439元,但却将原告的分配权故意排除在外。原告多次找两被告协商,两被告总以非法理由拒绝。原告无奈,特提起诉讼,望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谢。  
此致
金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5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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