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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提供劳动过程中应知的法律知识

发布日期:2016-01-04    作者:110网律师
一直以来,劳动案件纠纷在法院处理的案件中占较大的比例。本人自从事律师工作以来,接触到了大量的该类案件纠纷,究其原因,是我们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形成及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懂得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才导致某些无良用人单位有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机会。因此,劳动者只有不断提高法律意识,增强运用法律武器维权的能力,方能和在用人单位侵害我们权益时说“不”。(本文为劳动法系列开篇之章,以后会按照合同签订、履行、终止、维权的顺序浅谈本人的见解与看法,若有您关注的但本系列文没有提及的,欢迎您提出,我将为您做全面的,详细的解答。)
1.试用期
(1)期限在招录新员工的时候,绝大部分的用人单位为了更好的了解劳动者的能力及其他劳动情况,都会约定试用期,试用期的长短每一个用人单位有所不同。用人单位规定试用期为1个月、4个月、5个月或者6个月等,这些试用期是否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以内,简单的肯定或者否定的回答都是片面的,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个月,那都是违法的,如果劳动合同的期限是10年,那都是合法的,因此,试用期长短要分情况而言。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为3个月以下的,不得约定使用期,3个月至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1年至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及无固定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
(2)试用期次数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更好的相互了解的时间段,用人单位可否在一次试用期后以没有足够了解或者其他理由再与劳动者约定使用期?答案是否定的,一个劳动者与一个用人单位之间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所以,用人单位找各种理由或者借口再次约定试用期行为是无效的。
2.劳动合同
(1)签订时间有的用人单位因为工作的原因,不能及时的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有的用人单位是出于某些自身利益考虑不愿意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有的用人单位是在劳动者试用期届满后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这些情形,哪些是合理合法的呢。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1月内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果逾期没有签订的,那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2)劳动合同的内容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都是省级行政机关统一的标准劳动合同。也有的用人单位使用自己起草的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签订,这两者都是法律允许的。但不管是哪一类型的劳动合同,其内容都必须有以下的款项:(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如果合同不具备这些必备条款,其效力如何,有待商榷。
(3)类型劳动合同的类型有三类即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这三类合同中,使用最多的、最为普遍的是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所谓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约定有起始期限和终止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比较少,一般是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然后对用人单位的惩罚适用的。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此类合同只能适用于比较特殊的行业和领域,比如某些阶段性的工程等。
3.救济途径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权益常有发生,劳动者了解和掌握权益被侵害时的救济途径是非常有必要的。
(1)协商有的用人单位并不是恶意侵害劳动者的权益,比如没有及时的签订劳动合同。因此,通过协商不仅能解除纠纷,同时也不伤的和气,符合我国以和为贵的精神。
(2)调解所谓的调解就是存在第三方介入,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达成一致的纠纷处理方案去解决纠纷。
(3)仲裁仲裁即使劳动纠纷的重要救济途径,也是劳动诉讼案件处理的必经程序,劳动者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4)诉讼诉讼是最为公正、权威的处理程序,也是维护我们劳动者权益的最后一根稻草。
4特别申明
本文是建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撰写的,因此,本文不适用受特别法调整的公务员、事业单位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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