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夺公交车方向盘的定性
发布日期:2016-01-05 作者:邓世运律师
抢夺公交车方向盘的定性,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有些定为刑事犯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有些定为行政违法,以扰乱公共汽车上的秩序追究行为人的行政责任。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是公共安全,扰乱公共汽车上的秩序,侵犯的是公共秩序。抢夺公交车方向盘,是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还是定性为扰乱公共汽车上的秩序,应该具体来分析:
一、抢夺公交车方向盘的强度。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罪中的“危险方法”,是指与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危险性相当并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抢夺公交车方向盘,其危险程度只有与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程度相当,才能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抢夺公交车方向盘,持续时间长,拉动公交车方向盘幅度大,导致公交车方向盘脱离公交车司机有效控制的,应该认定为与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危险性相当。
二、抢夺公交车方向盘时的环境。抢夺公交车方向盘,只有危害到公共安全,才能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抢夺公交车方向盘的强度,是影响行为会否危害到公共安全的因素之一,但不是唯一因素,公交车上乘客的数量、公交车行驶的路段、公交车行驶的时段,都会影响到行为是否会危害到公共安全。
如果公交车上乘客极少,甚至只有公交车司机和肇事者、公交车行驶的路段较为偏僻,行为人拉扯方向盘的幅度很小,这种情况显然不会危害到公共安全,不应该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罪,应该定性为扰乱公共汽车上的秩序。
综上,抢夺公交车方向盘,不能一律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扰乱公共汽车上的秩序,应该综合行为人抢夺公交车方向盘的强度、案发时公交车上乘客的数量、公交车行驶的路段、公交车行驶的时段来判断,只有行为人的行为与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危险性相当并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才能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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