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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签订

发布日期:2016-01-05    作者:110网律师

劳动合同的签订1签订主体(1)用人单位劳动法上所称的用人单位是指具有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运用劳动力组织生产劳动,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的,适用劳动法及相关法律调整的单位。一般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经济组织。(2)劳动者一般认为,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劳动获取合法收入作为生活资料来源的,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公民可称为劳动者。所以我们每个人都可以成为劳动者。2双方的告知义务有的用人单位为了让招聘岗位的名字、内容更加吸引劳动者的眼球,故意隐瞒岗位的相关的真实事实,使劳动者陷入错误的认识而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有哪些呢?(1)工作的内容,这项应该是所有的劳动者都会想用人单位了解和询问的,因为这一项内容往往是劳动者最关心的,也是劳动者自己考虑自身实际情况是否该岗位的决定性因素。(2)工作条件,这里所讲的工作条件我认为特别应该强调的是用人单位能为劳动者提供什么样的工作环境。如果是教师,学校作为用人单位能够为劳动者提供的是现代化的媒体方式教育模式还是传统的书本教材的方式;作为职员,公司对劳动者的交通、就餐等是否提供保障。因此,我认为这里的工作条件换位工作环境更为恰当一些。(3)工作地点,用人单位因为本单位的工作需要,本地招聘,异地工作的情况是非常常见的。而有的劳动者,因为家庭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到异地工作,所以这样的岗位即使条件再好,也不劳动者考虑的范围。因此,工作地点也是劳动者是否选择一个岗位的重要因素。(4)职业病,常见的职业病例如尘肺病,职业中毒等等,工位可能会出现的职业病,用人单位必须告知劳动者。(5)其他。用人单位除了有告知的义务外,也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比如婚姻状况、具备的技能、有无刑事犯罪记录、证书等,对于用人单位询问,劳动者也应当如实的陈述。如实告知是双方当事人的义务,因此,在对方询问时,必须如实的回答(无关可不回答),因回答不实而造成的另一方损失的,损失方有权要求赔偿。3用人单位无权扣押证件本人接到很多来自于劳动者的咨询,其中不乏询问用人单位要求上交证件原件的。那用人单位到底可不可以要求劳动者上交证件原件呢?答案当然是要分情况而言的,如果是涉及劳动者身份的或唯一性的证件,比如说身份证、学历证、教师证等原件用人单位是没有权利扣押的,如果这样做,其行为也是违法的;如果用人单位是根据其他特别法律规定要求劳动者上交的证件,比如餐饮企业要求劳动者上交健康证,那用人单位的行为就是合法的。因此交证件的问题是要视具体的情况而言。现实生活中除了扣押证件的行为之外,常见的还有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缴纳各种费用。这样的行为又当如何看待?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因此这类情形不用分情况都是违法的。4签订合同的类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最迟不得超过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也就是说有1个月的宽限期。三种类型的合同,作为劳动者的我们是否有权利选择和要求用人单位使用哪一类型的合同呢?(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常用的劳动合同,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第一次签订时最喜欢适用的合同。除了法律特别规定应当使用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外,用人单位都会使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优点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比较明确同时也便于用人单位为履行自己的义务提供证据。第一次签订合同,我们劳动者基本上没有选择其他形式劳动合同的权利,但对于内容,大可协商。(2)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该类合同是用人单位第二次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是比较喜欢使用的。虽然法律有特别规定,除非特别的工作以外是不能使用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但是有的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法律的规定,违法的使用该类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与我们签订该类合同,我们先要明确,自己将要从事的岗位是否是法律特别规定的必须使用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比如某工程段承包类工作。如果不是,用人单位极为可能为了规避法律的规定使用该类型的合同,这种情况下,我们有权利要求用人单位和我们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而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谓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约定终止期限的劳动合同。第一次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一般是不会与劳动者签订该类合同,因为该类合同解除条件十分苛刻更重要的是用人单位必须要对劳动者个个方面都有较深的认识才会签订。那在哪些情况下,我们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与我们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呢?第一、协商一致;第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第三、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第四、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没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特别情形的。当满足上述条件时,劳动者一定要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这样才能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5放在后面的3个问题(1)与包工头签订劳动合同有效么?包工头不是我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因此,因包工头签订的所谓的“劳动合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劳动合同,因此无效。(2)老板换了劳动合同是否还有效?当然有效,大家注意,我们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而不是用人单位里面的法定代表人与我们劳动者,即使在劳动合同上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但那是他的职务行为,所以即使老板换了,我们的劳动合同也会有效的劳动合同。(3)在校大学生是否可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我的答案是当然可以!有些人认为,因为在校大学生各种档案都在学校,不具备劳动合同里面的某些必备要素,从而认为在校大学生不能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从而不能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这种说话是极为荒谬的,在校大学生虽在档案在学校,不满足某些条款,但我们必须看到,不满足条款是因为劳动者自身的原因造成的,并非是用人单位的过错,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那就会收到法律的不利追究。因此,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大可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的同时做相应的补充协议,待劳动者具备条件时,将缺失要素补上,这不仅能规范管理且合法,同时也能维护我们在校大学生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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