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评估价值过低如何拆迁维权
发布日期:2016-01-19 作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另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因此,我们发现,无论从评估机构的选择还是对评估结果的异议,都对被征收人进行了法律保护。在本案中,依照法律规定,张女士对评估有异议时,可以申请复核,若对复核结果有异议,还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但是根据拆迁律师的办案经验,此方案并非上选。
因为在实践中,被拆迁房屋价值通常是由拆迁方单方委托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或是通过干扰对被拆迁人得房屋评估过于苛刻,因此,评估价值会明显低于其实际价值。在此情况下,被拆迁人若单单对评估公司书面申请复核估价,那么,复核结果多数是不能改变什么,被拆迁户也得不到有利答复。此时,再因为对复核结果有异议,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往往也不能扭转局面。
【拆迁律师提醒】针对评估报告,虽然我们有权利选择复核和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但是试图改变评估报告其实并不是征地拆迁维权的关键所在。这就像很多拆迁方借违建拆房屋一样,评估报告已经成为拆迁方为了达到降低拆迁成本而使用的另一手段。与其在手段上与其纠缠不休,不如借其违反法律程序作为拆迁维权的突破口,实现争取更合理拆迁补偿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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