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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离婚协议中夫妻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的,一方反悔可以撤销吗?

发布日期:2016-01-19    作者:张静律师
律师解答:不能。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不同于单纯的赠与行为,不能适用自由撤销权的规定。理由如下:
1)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条款与整个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不能单独行使任意撤销权。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的解除、财产分割、子女抚育以及债务承担等涉及人身财产事项协商一致的协议,并带有感情因素,并不等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合同,可以理解为是附条件的赠与。并不因赠与财产的权利尚未转移,赠与人就当然有权撤销赠与,因此对离婚协议的审查不能简单适用合同法等价有偿的原则,而应着重从是否有违当事人真意、是否侵害子女和女方利益等角度进行考量。
实践中,有些人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在离婚协议中作出一些虚假的承诺,又在离婚后对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要求变更或者撤销关于财产分割的协议。这是一种不诚信的行为,任何一方没有特殊原因,都应接受这一决定所带来的法律后果、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财产权益。
 
2)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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