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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受胁迫结婚的可以撤销婚姻吗?

发布日期:2016-01-19    作者:张静律师
罗小姐经人介绍与钱先生交往,后罗某觉得双方在性格上合不来提出分手。钱某不但不同意,还逼罗某立即与他结婚,否则会把他们之间因激情拍下的某些隐私录像传播出去,把罗某的名声搞臭。罗某不得已,只好嫁给了他。婚后一点不幸福,罗某问:她该如何结束这段不幸的婚姻呢?
律师解答:罗某可以请求撤销该桩不幸的婚姻。《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据此,对于被胁迫结婚的,一旦被撤销,该婚姻关系就无效。
何为胁迫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指出:“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钱某扬言不结婚就传播隐私录像,罗某为了避免自己的名誉被毁,只好与他登记结婚,应属于被胁迫结婚的情况,因此,罗某可以依法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这个婚姻关系,但必须是在登记结婚之日起1年内提出,而且必须有证据证明自己受到钱某的胁迫,否则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如果罗某与钱某的婚姻关系持续时间已经超过1年,那罗某只能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确实是被胁迫结婚的,而且婚后也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就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判决准许离婚,解除她与钱某的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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