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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当妈妈的亲们,这些规定需知晓

发布日期:2016-01-22    作者:110网律师
做妈妈本是件幸福的事,但企业BOSS们却不一定这么想,可能会遭遇各种职场歧视。因此作为员工并准备当妈妈的您除了要做好生理和心理上的准备、协调好工作与生活的关系外,还有必要多了解一些女职工的劳动保护规定,以备不时之需,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下面我就为您一一介绍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相关规定,并作相应提示。
一、女性孕期规定
1、劳动合同关系的特殊保护。
《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45条规定:怀孕女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温馨提示:女员工在怀孕后,个别企业可能会想方设法将您辞掉。这时我们需知道:除非单位能够证明您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6项情形,否则,单位解除即属违法解除,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2、工作内容的特殊保护。
《劳动法》第61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6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温馨提示:若单位在您怀孕期间仍按照正常期间安排您从事相应工作或加班、夜班劳动的,你可以提出异议。同时,对您在有医疗机构证明的情况下,健康所需的产检时间不应有限制,都应计入出勤。
3、薪酬待遇的特殊保护。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且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不受影响。
温馨提示:女职工怀孕期间降薪、降职、调岗(增加工作量或延长工作时间)、产检假按事假处理等都属于违反孕期女员工劳动保护的行为,您可以据此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产期规定
1、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话75天)。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第2号第28条规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二十个工作日。增加产假视为工作时间。晚育的职工,所在单位可给予一次性奖励或其他福利待遇。

  晚育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休假期间的月工资按不低于休假前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

  晚育者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给护理假七个工作日,护理假视为工作时间。

温馨提示:“二胎”女员工是不享受晚育假的。晚育假是初育女员工的专项福利。

2、生育津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温馨提示:女职工享受的生育津贴是不得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的,否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第1款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执行,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哺乳期内各项劳动保护的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9条规定、第10条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温馨提示:女职工在哺乳期间是不用按照正常作息时间出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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