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诈骗十五万,精心辩护获缓刑
发布日期:2016-01-30 作者:110网律师
作者 姚习洪 仙桃律师 电话:18672816800
一、基本案情
2012年3月,犯罪嫌疑人陈某伙同他人,以推销镁纳化合液为名,冒充供货方湖南某公司和购货方中国航空某基地,以购货方高价进货、供货方低价销售的方式,骗取河北某公司56万余元。同年8月,陈某、罗某、胡某组成诈骗团伙,又以同样的方式,骗取山东、辽宁、浙江等地公司共15万元。犯罪嫌疑人罗某于2012年9月5日被刑事拘留,9月29日被逮捕。2013年6月4日,检察院以诈骗罪对被告人罗某等人提起公诉。按照被告人罗某的涉案金额15万元,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认为被告人罗某系主犯,对其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3年半到4年。
二、律师介入
2013年5月17日,被告人罗某的妻子作为委托人聘请本律师作为罗某的一审辩护人。接手案件后,本律师查阅了卷宗,了解整个案件过程,复印了报案材料、所有嫌疑人的讯问笔录、相关证人的询问笔录及对受害人的笔录等全部卷宗材料。又先后四次到看守所会见罗某,充分了解被告人罗某在犯罪中所扮演的角色,各被告人之间的分工及被告人罗某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搜集被告人具有从轻、减轻情节的资料和证据,以便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三、辩护策略
1、关于被告人罗某在案件中主、从犯的认定问题。
本律师认为首先应说服法官,对被告人罗某能够认定为从犯。
主犯是在共同犯罪中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或起主要作用的罪犯,对主犯应按其组织、领导或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从犯则是在共同犯罪中处于次要地位,起着辅助作用的人,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1)从被告人罗某是否出资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某在案件中曾出资6000元,因此在此共同犯罪中应当认定为主犯。通过法庭调查,本律师发现被告人虽曾给过陈某6000元,但并没有说过钱的用途到底是出资还是借款,当时陈某也没明确说钱是出资,只是说给一点干股,好的话多给一点钱罗某,不好的话拿工资。罗某起初不知道陈某等人是在行骗,事后才知是在用“锣底布”(诈骗团伙)的形式在进行诈骗。陈某当时对被告人罗某许诺的是每天给100元,另加一包烟,未将被告人罗某作为出资人共同分配赃款。因此,本律师提出不能将罗某出了6000元钱,就认定其为主犯。
(2)从罗某的分工来看。被告人罗某在犯罪过程中只是负责发传真、打电话、打杂等事务,对具体骗谁,骗了多少钱,都一无所知,被告人罗某在此间只是居于次要地位,起着辅助作用。
(3)从分配赃款来看。被告人罗某没有得到每天的100元钱,只是每天一包烟,生活免费。诈骗所得的15万全由陈某等人掌握并挥霍,被告人罗某分文未得。
从以上分析中可以得知,本案被告人罗某在共同犯罪中只起到次要的、辅助的作用,处于从犯地位,根据刑法第27条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2、组织所有被告人家属积极退赔,争得被害方谅解。
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赔赃款,争得被害人的谅解,是法院酌定从轻的一种情节。本案中,被告人罗某虽然参与犯罪,但并没有分得一分钱的赃款,只有主犯一人获得赃款并已经全部挥霍。
本律师在会见被告人的过程中,针对被害人提起的附带民事赔偿诉讼,与罗某谈话时告知其虽然未获得赃款,但积极退赔也可争取从轻处罚,罗某要求本律师转告其家属积极筹款退赔;本律师在转告被告人罗某的家属后,又积极联系其他被告人家属筹款。有被告人的家属不愿意退赔,本律师又苦口婆心地多次劝导,终于在本案庭审后筹齐了全部赃款15万元并退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3、劝导被告人罗某自愿认罪,深刻悔罪,争取从轻处罚。
经过本律师的劝导,被告人罗某在庭审过程中表示十分后悔自己的诈骗行为,并自愿认罪、真诚悔罪,从而争取法院的酌定从轻处罚。
4、收集此前罗某无违法犯罪的证据,争取法院酌定从轻处罚。
结合上述思路,本律师提出了被告人罗某具有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自愿认罪)、减轻处罚情节(从犯)、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积极退赔,取得谅解、真诚悔罪,主动退赃、平时表现尚可,无违法记录等等),建议法院对被告人罗某量刑2年6个月到3年。
四、辩护意见均被采纳,被告人罗某获缓刑
法院通过庭审调查,核实证据,全部采纳了本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罗某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50000元。
宣判后,被告人罗某立即被释放。被告人罗某及其家属对该判决结果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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