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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信用卡诈骗罪缓刑的条件有哪些?海耀律师辩护获缓刑

发布日期:2016-02-01    作者:赵尚晓律师
【案情介绍】
王某系一个体户,2013年因经营需要向兴业银行申请了一张大额度信用卡,截止14年案发,本金利息共计22万元,其中本金透支12万元。王某被抓后,其父来沪聘请了上海海耀律师师事务所有办理信用卡诈骗罪丰富经验的赵尚晓、缪婧婷律师律师。
【办案过程】
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会见了王某并研究了全部案卷。在庭审时陈述了以下代理意见:
一、犯罪嫌疑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不仅积极主动向银行退还本金,而且将利息及滞纳金等费用也一并退赔,避免了特别严重后果发生,应依法减轻处罚。
犯罪嫌疑人王某自2014年12月29日被刑拘至今认罪态度很好,对自己的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深刻反省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为尽快弥补损失,在被拘留的当天就用警官的电话通知家人尽快还清银行欠款。其家人积极协助已于2015年1月4日之前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还清了全部本金和利息、滞纳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于2015年1月4日出具了谅解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犯罪嫌疑人王某到案后认罪态度好,并积极主动归还了所有银行欠款,其行为避免了特别严重后果发生,应依法减轻处罚。
二、犯罪嫌疑人王某系初犯,社会危害性小,建议适用缓刑,让其早日回归社会。
犯罪嫌疑人王某有正当职业,之前从未有过违法犯罪记录,本次犯罪系偶犯、初犯。这次犯罪某种程度上是因其法律意识淡薄,自认为待其从其债务人(案外人刘敏康向其借款35万元至今未还,见附件。)处追回债务有了钱后再向银行归还全部欠款也不迟的错误思想所导致。
犯罪嫌疑人王某申领信用卡时在上苏州做图文快印的生意,起初经营状况良好,有着可观的收入。从涉案信用卡的交易明细来看,其一开始并没有明显的恶意透支逾期不还的情况存在。后因经营困难,生意出现亏损,才未能按期及时还款。在接到兴业银行方面的催收通知后,犯罪嫌疑人王某均态度良好地向银行解释其透支逾期未还的原因是因为生意亏损、资金困难且自始至终表示愿意归还(兴业银行信用卡催收记录中的备注亦有反映)。在兴业银行于2014年6月24日对犯罪嫌疑人王某的涉案信用卡进行止付后,分别于2014年7月11日、7月12日、8月21日还款10000元、25000元、1100元。为了筹集资金退还欠款,犯罪嫌疑人王某多次前往深圳向债务人周追讨债务,但都无功而返。犯罪嫌疑人王某主观上认为目前经营困难、资金紧缺,等到债务人向其还款以后有了钱再归还信用卡上的钱,并未意识到已经构成犯罪,才造成客观上拖欠信用卡欠款的事实。
犯罪嫌疑人王某是家中独子,父母皆年迈体弱,且在不久前与其妻子离异,尚有一3岁幼儿需抚养。其82岁高龄的父亲王振刚曾是参加过抗美援朝等战役的革命老军人,年轻时出生入死、负伤累累。近期因其战时遗留下的旧伤不断恶化,不得不尽快进行高风险的手术,因而急需家人的陪护与照料。为了还清银行欠款,老父亲王振刚放下革命老军人的尊严,四处求人举债,才最终凑齐二十多万的还款数额。因此律师建议贵院在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提出量刑建议时充分考虑其犯罪社会危害性不大,没有造成银行欠款无法归还的严重后果,且认罪、悔罪态度好,以及王某作为家中的顶梁柱,其年老体弱的父母和年幼的孩子需要其照顾,和本着教育、挽救、惩罚与社会效果相结合以及罪刑责相适应的原则,建议对犯罪嫌疑人王某适用缓刑,让其早日回归社会,尽到做儿子及做父亲的责任,靠勤奋劳动帮助家里尽早归还债务。
【判决结果】
信用卡诈骗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罚金2万元。
【律师感悟】
透支信用卡后,经银行多次催告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不论是否恶意不归还,还是想归还但无力归还)都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也许在你不经意间,你便构成了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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