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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姐妹为遗产上法庭 法院认定事实收养有效

发布日期:2008-07-1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因养父母去世后未留遗嘱,两老姐妹为遗产继承引发口水战。“老姐”对“老妹”的养女身份提出置疑,“老妹”则为确认自己的遗产而将对方告上法庭。今天上午,云南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遗产确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改判认定“老妹”惠珠与去世老人张花夫妻之间存在收养关系,继承老人的全部遗产并在遗产范围内承担相关的全部债务。 
    “老姐”瑞芬与“老妹”惠珠实际上是表姐妹关系。今年66岁的惠珠是宣威人张兰之女,张花的侄女。1942年5月,惠珠的生父病故,惠珠及母亲张兰回宣威城区与外祖母菊英共同生活。1945年,张花与瑞芬的叔叔家坤因婚后未生育,家坤另娶到昆明安家生活。随后,张花回到母亲菊英处与妹妹张兰一家生活。后因张兰改嫁,张花无子女,惠珠被姨母张花收为养女。1954年,家坤回宣威与张花共同生活。惠珠1959年参加工作后,对养父母张花夫妻尽了一定赡养义务。惠珠的外祖母菊英去世后,留下主城区一处房屋(87.78平方米)由张花夫妻继承。2000年10月9日,张花夫妇同日遭横祸去世,双方亲属为2人安葬问题发生争议,居委会协调为两老处理了后事。随后,惠珠与表姐瑞芬及居委会为继承两老遗产发生争议。 

    2006年8月24日,由于没有遗嘱,惠珠和瑞芬就养母女关系和继承权问题产生分歧,并诉诸法院。

    法庭审理中,居委会明确表示:不要两位老人的遗产,但是谁继承老人的遗产,应承担居委会为老人用于安葬事宜的费用。

    法庭一审审理认为,惠珠一直跟随母亲张兰生活,其主张是姨母张花养女的证据不足,遂判决驳回惠珠要求确认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并继承全部财产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宣判后,惠珠以母亲张兰改嫁时自己不满3岁,姨母张花又没有生育,才由外祖母做主由姨母张花收为养女,并提交15份证人证言及负担老人医药费的相关单据等提出上诉;瑞芬则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同时表示自己不要老人遗产,遗产应作充公处理(五保户)。

    曲靖中院受理惠珠上诉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花夫妻生前的5位邻居出庭证实了张花夫妻收养惠珠及惠珠尽了一定赡养义务的事实。

    承办法官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了细致分析后认为,惠珠解放前由姨母张花收养并共同生活至1959年参加工作,后对养父母尽了一定赡养义务的事实与证人证言和医疗费单据、房产费用交费单据等证据相互印证,依法予以认定;惠珠与张花夫妻的收养关系形成于解放前,双方共同生活多年,亲友和当地群众也公认其为养父母子女关系,虽然我国收养法颁布后未正式办理收养关系,但是该收养关系并不违背我国收养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社会主义道德,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规定的父母子女关系;瑞芬提出惠珠无权继承老人遗产、遗产归第三人(充公)的抗辩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居委会不要遗产,需要继承者承担老人身后事费用的要求,因未提交相关证据,可在本案终结后另行主张。据此,法院二审作出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惠珠继承张花夫妇全部遗产并在遗产价值范围内承担相关的全部债务。同时判决确定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全部由被告瑞芬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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