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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纠纷】二手房买卖中的户口问题(二)——迁户为由解除合同 法院驳回卖方诉求

发布日期:2016-02-21    作者:110网律师
    201212月,徐某与陈某签订房产买卖协议书,约定徐某将自有房产一套出售给陈某,购房款共计50多万元。陈某依约于当日支付定金1万元。徐某承诺将落户在该房产的原有户籍全部迁出。徐某应自行处理与本房产相关的户口问题,若户口问题没有处理清楚,徐某与陈某双方均有权解除合同。双方同时对付款期限、转移过户期限及违约金进行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徐某未履行约定,未如期办理过户,并以房子所带的户口无法迁出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原告仅退还被告定金1万元。
买方陈某辩称,徐某解除合同是因房价不断攀升,有客户愿意以更高的价格向徐某购买,要求其加价不成,才以户口没有处理清楚为由,起诉要求解除买卖协议。徐某应按照约定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陈某还表示无论户口是否迁出,均愿意接受徐某交付的房屋,并且不因此追究徐某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驳回了原告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对户口问题没有处理清楚,双方均有权解除合同条款的理解存有争议。
法院认为,依双方的约定,徐某将房产内原有户籍迁出是合同义务,陈某并不需为此支付对价,该条款是单务条款,陈某是权利人。现陈某放弃关于户籍的权利,并表示不再追究徐某的责任,亦即徐某如何处理户口问题均可视为已经处理清楚,则义务人不应仍保留解除合同的权利。
    若对该约定解释为,将徐某的合同义务设定为其解除合同的权利,并无需为此承担违约责任,致使徐某以不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而得以解除合同,显然有悖诚实信用原则,不足以保护交易安全,故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徐某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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