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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息日被公司派往新店上班 工作量骤增工资未相应上调 劳动者诉讨加班费二审获支持

发布日期:2016-02-23    作者:柴海艳律师
原本在一家饭店担任收银员兼财务,工作时间“做一休一”,而后被公司通知在“休一”的时间里去另一家新店工作。宦小姐工作量剧增,工资却未调整,于是申请劳动仲裁。日前,上海一中院二审判令公司支付宦小姐加班工资9000余元。
【案情回放】
    20141月,宦小姐在小鲜公司经营的一家饭店上班,工作安排“做一休一”。七月中旬公司新店开张,宦小姐在休息时间被安排去新店上班,每天干活的时间都超出法定工作时间。然而,公司没有支付相应的加班费。宦小姐遂申请仲裁,要求获得延时加班工资一万余元。仲裁委员会判令,小鲜公司支付宦小姐加班工资差额9000余元。小鲜公司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小鲜公司表示,宦小姐的工作单位有两个,一个是本公司,另一个是天地泰公司。两家公司分属不同的劳动主体,故宦小姐在第二家店属于兼职。宦小姐则提出,两个门店都是小鲜公司安排的,两个门店所属两个公司受同一法定代表人控制。上海一中院认为,小鲜公司主张宦小姐在另一地点的工作属兼职,却不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据此,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以案说法】
问:用人单位如何支付延长工时的报酬?
答:按照法律,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一中院 朱瑞 谢雯
来源:上海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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