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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之法理分析

发布日期:2016-02-29    作者:江珍来律师
重婚罪之法理分析
 —— 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道德观念的改变,婚外情已不再令人谈之而羞耻。最近两年咨询婚姻法律的人明显增多,几乎每天都有。“小三”视乎堂而皇之地占据了婚姻的主战场。因此,离婚、分家产、争孩子抚养权已不能满足“原配”,似乎控告重婚才可解心头之恨!在此我想谈谈自己对于重婚罪之拙见,望婚姻中的受害者理智、坚强。
我国刑法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这句话其实是针对两种人圈定为重婚。第一种是已经结婚了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第二种是明知道他人结婚了,还与这人结婚。现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这两种人的行为进行法理分析。
第一种情形,已经结婚了的人,又与他人结婚。这句话包含两种情形,一、已经在婚姻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结婚证的人,又与他人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领取结婚证的行为,这种行为是典型的重婚罪。这里暂且不去深究是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再次与他人领取结婚证抑或其与婚姻登记机关串通准许再与他人领取结婚证的情形。二、已经在婚姻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结婚证的人,又与他人虽然没有登记领取结婚证但是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
第二种情形,明知道他人结婚了,还与这人结婚。此种行为明显是法律为了惩罚知情的第三者,即明知他人登记领取了结婚证,在没有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仍然与其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因此,“小三”如果知情的话,也同样可能涉嫌重婚。
现实中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同居甚至同居生了小孩这种情形,特别要对婚姻之受害人强调,同居甚至与他人有了小孩并不一定构成重婚,而一定要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司法实践中,欲图控告以夫妻名义同居而重婚所需之证据:他们对外宣称是夫妻之证据;亲戚朋友、邻里之间认为他们是夫妻的言词证据;在老家办理结婚酒席、结婚仪式后生活在一起之证据;小孩出生医院的相关病例及出生证明上面填写的父母亲的证据;所居住的房东、小区、物业之言词证据;小孩入学之相关证据等。
当然现实中真正追究重婚罪的并不见多,这与该罪名本身所需证据较于难以收集,而且罪行不严重,以至于司法机关怠于追诉有关。但是不管是重婚抑或一般的婚外情行为不仅触犯法律,更违背伦理道德,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道德观念的改变与法治背道而驰并非社会的进步,但愿我们每位公民时刻把握好心中的道德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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