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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的收集

发布日期:2016-03-09    作者:孙超律师
刑事证据的收集
收集证据的主体,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公安司法人员和律师才有权主动收集和调取刑事证据,其他任何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公民个人,都无此权力。如果在特殊需要的情况下做了收集证据的工作,也必须经公安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审查核实以后,才能作为证据使用。需要注意的是,《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该规定并不是指行政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收集证据。
收集证据有以下要求:
(1)合法
《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2)及时
收集证据是一项时间性很强的工作。公安司法机关在受理案件后,只有及时主动地调查收集证据,才能提高办案效率,保证办案质量。
(3)客观全面
客观性是指必须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尊重客观事实,要按照证据的本来面如实收集。全面性是指要全面调查、全面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内容。既要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又要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证据。
(4)深入细致
收集证据时候深入到案件的实际中去,深入到群众中去,调查研究,收集一切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详细查问,仔细发现和了解微小的迹象和可疑的线索。对于已经收集到的证据材料,必须通过法定的有效方法妥善保存,以保持证据真实性和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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