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检验同批次医院制剂圆满解决医疗纠纷
发布日期:2016-03-11 作者:110网律师
一、 案件回放
患者朱某,男,10岁,2010年7月6日8点左右因咽喉疼痛到六盘水市某医院就诊。经过医生诊断,其为扁桃体炎,需要进行抗炎治疗,经皮试呈现阴性后,予以青霉素+氯化钠静脉滴注。11点19分,朱某开始感到口渴、烦躁,家属喂其矿泉水300毫升后不见缓解,20分钟后患者出现嘴唇青紫现象,呼吸也变得十分急促,护士见状立即拔针并通知值班医生。医生立即将朱某送到抢救室抢救,两小时后经抢救无效,患者朱某被医院宣布死亡。
小小一个扁桃体炎就引起朱某的死亡,朱某的家属非常痛苦,也非常不解,随即要求医院给个说法。医院当即组成调查组,针对朱某的诊疗过程进行分析,但并未发现任何问题。最后,医院得出结论,认为医院对朱某的诊断正确,治疗方法得当,护理操作合规,抢救及时,没有过错,朱某死于青霉素过敏,其属于迟发性过敏,现在医学手段无法提前预防。
二、 律师介入
对于医院的调查结论,朱某家属半信半疑,虽然说不出有什么不对的地方,但总觉得很冤,经人介绍于2010年8月2日委托本律师提起诉讼。本律师详细审查了朱某的病历资料及医院的调查结论报告后,认为确实该案的诊疗过程应该是没有问题的。那么问题究竟出在什么地方?带着这样的问题,本律师再次审查了朱某的病历,唯一发现的疑点就是医院给朱某注射的氯化钠为自制,而非市场统一采购。是否问题就出在这个环节,本律师当即联系了委托人,经得委托人同意后,本律师抱着试一试、不放过最后一点希望的态度,向法院申请检验氯化钠,得到法院同意。鉴定中,由于朱某所用的氯化钠医院没有保留,故本律师提出抽取朱某同批次氯化钠的意见。经检验,本律师的大胆推测得到证实,问题就出在该医院的自制氯化钠注射液上,结果显示该制剂相关毒素超标18倍,质量不合格。在此基础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为,该医院的诊疗行为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负完全责任。至此,一审法院支持了本律师提出的所有诉讼请求,医院也没有提出上诉,判决生效。
三、 律师点评
应该说本案的办理过程几经周折,本律师接到当事人的委托后也十分头疼,虽然多次审查相关资料仍无头绪,因为从表面证据看,确实朱某的整个诊疗过程是合规的,没有破绽。既然诊疗过程没有问题,那么会不会是医院用药上出现了质量问题,怀着这样的疑问,本律师发现朱某注射的氯化钠为医院自制。而根据我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医疗机构配置的制剂只能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而据本律师查询生产该制剂的正规厂家非常多,市场供应充足,该医院显然违反了规定,问题就有可能产生在该制剂的质量上。在鉴定过程中,面对医院没有保留朱某原使用制剂的情况,本律师又提出对同一批次氯化钠制剂进行检验的意见,从而最终解开了朱某死亡的“不解之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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