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丘离婚纠纷案例承办律师胡安昭
发布日期:2016-03-11 作者:章丘胡安昭律师
民 事 判 决 书
(20XX)章民初字第XXX号
原告甲某某,女,汉族,居民,住章丘市。
委托代理人胡安昭,男,山东百脉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176660288)。
被告乙某某,男,汉族,居民,住章丘市。
原告甲某某与被告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X月XX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XXX独任审判,于20XX年X月XX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甲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安昭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乙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甲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乙某某于20XX年XX月经人介绍认识,20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我与被告婚前接触较少,彼此缺乏了解。婚后因被告乙某某无性行为能力,双方无夫妻生活,被告乙某某也很少回家,彼此缺乏沟通,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20XX年XX月,我回娘家居住,双方分居至今。20XX年XX月我曾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判决之后,双方从未见面,亦无任何联系,现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乙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未予答辩,亦未提供证据。为查明事实,经本院向乙某某本人进行询问,乙某某表示不同意离婚,希望甲某某能够回来共同生活,但自认在上次判决之后,双方没有再联系。
经审理,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原、被告于经人介绍认识,20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XX年XX月,原告甲某某回娘家居住,双方分居至今。原、被告婚前感情尚可,婚后感情一般。20XX年XX月,原告甲某某曾起诉离婚,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双方未再联系。20XX年XX月XX日,甲某某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乙某某离婚。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陈述,原告甲某某提供的结婚证、(20XX)章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上述证据已经审核,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界定是否准予离婚的法定标准,原、被告在共同生活过程中未能正确处理好夫妻感情,导致夫妻关系逐步冷漠恶化。现原告甲某某两次起诉离婚,被告乙某某虽不同意离婚,但未能积极的与甲某某沟通交流,对挽救婚姻作出努力,自上次判决后,原、被告互不联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基于上述情形,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对原告甲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准许。被告乙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自动放弃抗辩权,相应的法律责任由其自行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甲某某与被告乙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甲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XXX
二〇XX年X月X日
书记员 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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