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起诉离婚律师:对家庭暴力《婚姻法》是怎样规定的
发布日期:2016-03-14 作者:110网律师
回答律师:成都律师吴锦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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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家庭暴力有了法律“克星”,请问:对家庭暴力《婚姻法》是怎样规定的?是否会对家庭施暴者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解答
近年来,家庭暴力问题在一些地方比较突出,因家庭暴力而导致离婚和人身伤害的案件增多。家庭暴力的直接受害者主要是妇女、儿童和老人,必须严厉打击家庭暴力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受害者的保护和救助,有力地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权益。
在婚姻法中,明确规定了禁止家庭暴力的内容。具体条文是:
第3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
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有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第46条规定,因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六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明确规定了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为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婚姻法》还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这些法律规定有力地克服了过去存在的家庭一般暴力,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管不了,而公安机关以家庭纠纷不予受理的状况,从而极大地保障家庭关系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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