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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银行卡盗刷

发布日期:2016-03-16    作者:110网律师
 
2016年的中央电视台315晚会揭发,犯罪分子常利用泄露的个人信息盗取钱款。观众们纷纷感叹:高科技环境下,人们的个人信息已暴露于无形,大家时时被一双隐形的眼睛监视着,人人自危。笔者联想到最近的一个银行卡盗刷案例。
2015年10月5日,家住北京的刘女士收到某银行借记卡短信提示,说她的银行卡福建通过ATM机分4次转账、取现共计4万元。收到短信的刘女士很是诧异,明明卡在自己手里,怎么能在其他地方取出钱来?定神后刘女士觉得事情不妙,马上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向银行反映情况,要求对该卡进行冻结并对其损失进行赔偿。经过一个月的交涉,银行不承认自身存在过错,认为是刘女士自己泄露了银行卡信息,银行不负赔偿责任。
刘女士认为,她与银行订立了储蓄合同,银行就有义务保障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故向法院起诉要求银行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涉案借记卡被盗刷期间,该卡持有人刘女士不在盗刷地点,刘女士在发现借记卡被盗刷后,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积极维护其合法权益,刘女士不存在过错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被告作为发卡行应当保障储户交易安全,负有保障交易场所安全、防范犯罪行为、保障持卡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义务应当对刘女士借记卡被伪造盗刷承担相应的责任。且刘女士所持的储蓄卡系磁条卡,根据2011年3月11日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进金融IC卡应用工作的意见》全面推进金融IC卡(芯片卡)应用,有利于提高我国银行卡的整体风险防控能力,降低风险损失,维护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该文件要求银行金融机构于2011年6月底前开始发行金融IC卡。被告在2012年刘女士申领银行卡时尚未发行金融IC卡,此后在办理业务时亦未建议刘女士将磁条卡更换为金融IC卡,银行在降低风险方面亦存在过错。
被告未能在庭审中举证证明刘女士对涉案借记卡、密码存在保管不善的过失,对其相关辩解,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刘女士储蓄损失4万元及利息。银行不服,提起上诉,被驳回。
律师说法:科技的日新月异也给犯罪贩子留下了可乘之机,个人信息安全不容小觑。各位银行卡持有人在使用卡的时候应时时谨慎,不要轻易泄露个人账户及密码,不要轻易相信以短信或其他方式发送的网址链接,不要下载可疑APP软件,不要随意扫描手机二维码,切实维护自身信息安全。如银行卡不幸遭犯罪分子盗刷,也不要惊慌,应先报警处理并及时联系发卡银行,保留银行卡失踪在身边的证据。如与银行协商赔偿不成,可像本案刘女士一样向法院起诉,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川信和信律师事务所
                         涂春兰律师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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