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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违法所得清单

发布日期:2007-05-04    文章来源: 互联网
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违法所得清单

  案   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不起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编号 │ 名  称 │ 数量 │ 单位 │ 特 征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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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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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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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批准人:                        │
│承办人:                        │
│被不起诉人:                      │
│              年  月  日       │
│                (院印)         │
└────────────────────────────┘
注:本清单一式四份,一份附卷,一份送达有关主管机关,一份送达被不起诉人,一份送被扣押,冻结违法所得保管人。
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违法所得清单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对决定不起诉的案件,需要没收犯罪嫌疑人违法所得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时使用。
  二、本文书与《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违法所得意见书》一并使用。
  三、本文书一式四份,一份附卷,一份送达有关主管机关,一份送达被不起诉人,一份送被扣押、冻结违法所得保管人。四份清单使用同一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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