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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长啥样?首家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登记申请的幸运儿露面!丨律新社观察

发布日期:2016-03-22    作者:凌征虎律师
今天(2016年3月22日),不少私募律师的微信群里被一条消息震到了!
中国首家通过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登记申请并被公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料已经可以查到!这意味着,备受关注的第一份私募法律服务意见书已经完成并顺利通过验收!但让很多私募基金律师觉得奇怪的是,暂时还没有查看到该公司具体出具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公示信息。
律新社立刻展开求证:第一个吃到螃蟹的是谁?首个案例具有怎样的展示意义?私募法律意见书为啥没有公开? 

2016年2月5日《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的实施,在私募界和律师界激起了激烈的讨论。“哪些属于私募基金管理主营业务?”“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怎样才算符合规定?”“法律意见书怎么做?”……一直是业内关注的焦点。与此同时,私募法律意见书价格战也一时打得甚嚣尘上。律新社在中国基金业协会信息公示网站看到,该公司名称“上海开X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2月5日,登记注册地址位于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环湖西二路XX8号2幢1区XXX室。公司实际办公地址位于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X59号XXX室。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万元。实缴资本0元(且暂没有在机构诚信信息或特别提示信息栏目特别提醒)。
公司股东四位,包括三位自然人,一位公司法人。
其中该公司法人股东系两位自然人,且均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公司持股,法人股东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资产管理、投资咨询、商务咨询、市场营销策划、会展会务服务、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计算机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且两公司系同一法人。
公司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P1031XXX,登记时间2016年03月18日。
公司管理基金主要类别:其他投资基金,申请的其他业务类型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其他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
公司经营范围: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除经纪)、资产管理、实业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员工人数15名。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考试)及其他三位高管均有基金从业资格,具体是总经理(通过考试)、合规风控总监(通过考试)、执行董事(资格认定)。


根据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页面信息显示,该公司机构信息最后报告时间2016年03月17日,备案登记时间2016年03月18日,根据基金业协会2016年2月5日《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相关通知规定,该公司应属于“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应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法律意见书。但暂时还没有查看到该公司具体出具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公示信息。
公司产品信息栏目显示为空,表示该公司暂无产品通过协会备案公示。 新规实施以来讨论的热潮一直未减,上海开X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首家通过备案申请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自然受到业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为此律新社向几位资深业内人士求证,他们对此也持有不同的看法。
“作为第一个申请备案成功的公司,我们都认为它应该具有一个示范性、标杆性的意义,应该严格以中国基金协会2月5号所发布的公告、随后的《法律意见书操作指引》以及一些相关的配套文件为依据,但是仅从公示的内容来看,这家公司与中基会一再强调的'规范'是相背离的,这让人感到很错愕。”


一些业内人士都表达了类似的观点:
首先从经营范围来看,相关的要求是明确主业就是私募基金管理,而该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除经纪)、资产管理甚至实业投资,如此庞杂让人费解。
从资金实力来看,0元的实缴资本如何证明你有一定的资金实力来管理这个私募基金呢?
最后,“暂时还没有查看到该公司具体出具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公示信息”,是没有还是没有公示,应该有一个解释。 但是也有人对此持保留意见。


另一位业内人士介绍说,从之前中基会在律协进行交流时的发言来看,中基会对这次法律意见书的要求是非常严格的。同时,中集会希望,对于公司存在的问题律师能够在保留意见中提出,并不是说有保留意见就一定不给管理人备案,而是说给他们一定的时间补强或者整改,这样才能达到法律意见书的目的。既然基金业协会是想要整肃这个市场,对于近两万六千家的管理公司从粗放型的管理到相对比较有规制的管理,当然也希望第一家通过的是一家符合规范并且具有模范作用的公司。
从公示的内容看,该公司确实在经营范围中兼营实业以及实缴资本为零这两点上和规范出现了明显不一致,但由于现在关于法律意见书的具体内容不明确,是否有保留意见要求他在一定的时间内补强某些方面的材料或者作出整改,以及是不是已经得到了弥补或者改正并不清楚。因此对于该公司是否达到了我们的一个预期现在还不能下结论。
目前需要做备案的管理公司很多,而审查的时间限制没有明确的规定,他们非常急迫的希望能够尽快申报并得到相关的反馈。首家公司通过说明其已经开始正常运作,对于其他待通过的公司来说也算看到了一些希望。


新规无论对管理公司还是对基金的从业律师来说都是一个挑战,都在摸着石头过河。在申请的公司中,不乏一批在经营范围、人员、硬件、资质、管理等各方面都非常优秀、能够起到模范作用的公司。大家希望有关机构能够有序的、逐渐的通过一些公司的备案申请,能够让更多的管理公司知道后续如何操作,不让这些符合规范的管理公司的实际经营因此受到阻碍。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师表示,对这个事件圈内高度关注,对是否公示法律意见书,一方面要看协会进一步规定,另外法律意见书的公示有利有弊,毕竟这是律师对一个公司的内部调查,同时也有律师工作的知识产权在里面,在后续规定出台之前,不宜强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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