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一般应包括两部分内容
发布日期:2016-03-24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劳动合同除了以上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一般包括:(1)试用期,试用期多规定于初就业、新上岗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按照《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2)保密事项,劳动过程中涉及到商业秘密的,当事人应当对有关保密事项在劳动合同中加以明确。《劳动法》第二十二条对此有明文规定。(3)当事人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包括住房问题,夫妻两地分居问题,子女就学问题,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一经双方商定,均为合法有效,即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相关法律问题
- 视为已经定立无固定期的劳动合同.无书面内容没保障 2个回答20
-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这份劳动合同有哪些内容是违法的? 1个回答0
- 钟点工一般都没有签署劳动合同,请问如何维护钟点工的权益呢? 5个回答10
- 骨折后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为由但科里递交的解聘人员申请表中的内容12 0个回答20
- 单位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1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