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物保优先的辩证

发布日期:2016-03-25    作者:110网律师
    物保优先已成为法律人信手拈来的规则。让我对此深刻难忘的是在今年四月份时,吕同学给我一案例最后的答案就是物保优先。这两个月时间以来,发现身边的同事也尽奉该规则为颠扑不破。然而,今晚老瞿却要对此辩证一番。
    要释明的是,物保优先规则在曾经的一段历史中,是有基本法律支撑的,其依据就是《担保法》第二十八条“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从该规定不难看出物保优先规则的正确性,但时至今日,随着《物权法》颁行后,其绝对性就打了大折扣。
物保优先其实就是对混合担保的一种处理方式,即对在同一债权中,既有以担保物权的形式担保债权(物保,如抵押、质押),又有以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形式担保债权(人保,如保证),此时对物保、人保竞合的处理。
其实早在2000年的《担保法解释》中就有对物保优先的部分修正,该解释第三十八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这一点初步修正了在混合担保中,先物保后人保的一刀切论断,而代之以“或者”的表述,债权人在面对混合担保时,为了实现担保债权有了选择。
最终完全修正物保优先规则的是《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显然,该条对混合担保情形中作了有别于物保优先的处理规则:第一,在混合担保中,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充分尊崇当事人意思自治;第二,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又根据物保人的不同而区别对待:?物的担保是债务人自己提供的,那么物保优先;?物的担保是第三人提供的,则债权人有权选择,既可以选择物保,也可以选择人保。
《担保法》是人大常委会1995年颁行的,《担保法解释》是最高院于2000年制定的,《物权法》则人大于2007年3月16通过,同年10月1日施行。根据“新法优先于旧法”的法律适用规则,轻松就可以得出在对混合担保的处理中,我们首先应遵循当事人的约定,其次根据提供物的担保人的不同而作不同判断。从而也自然地摈弃了物保优先的一刀切论断。
因以物保优先非一断论也,故为辩证,遂成此文。
本文观点仅个人拙见,是为自我学习之用,如有差错之处,还望大家指正。
 
探索延伸:
混合担保、共同抵押、共同保证的比较:
(1)担保人追偿权的行使问题;
(2)第三担保人内部份额的确定问题。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北京孟宪辉律师
北京朝阳区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牟金海律师
山东东营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57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